索引号: | 11341823MB1903439E/202405-00010 | 组配分类: | 税收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青阳县税务局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名称: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4-05-16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发文单位】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3号 |
【发文日期】 | 2024-04-16 |
【是否有效】 | 全文有效 |
为进一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现就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转移、变更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下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规定在农业农村部门办理注册登记,被赋予以字母“N”开头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
本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4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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