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专题 > 税收规范性文件
索引号: 11341823MB1903439E/202405-00010 组配分类: 税收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青阳县税务局 主题分类: 其他
名称: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4-05-16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阅读次数: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时间:2024-05-16 18:16
【字体大小: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3号
【发文日期】 2024-04-16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为进一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现就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转移、变更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下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规定在农业农村部门办理注册登记,被赋予以字母“N”开头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 

本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4年4月16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