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青阳县花园石灰石矿有限责任公司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 年 3 月 7 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你矿山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2023年你矿山一共有三次动火作业分别是6月11日、8月20日和10月17日,三次记录上都写了动火操作人为电工王*保,动火负责人为丁*明。王*保持有电工证,未持有《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证。
主要证据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记录(青)非煤现记〔2024〕k1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青)应急责改〔2024〕k-11号;青阳县花园石灰石矿有限责任公司动火作业审批表。(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青阳县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局,账号20000148201610300000042,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青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青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当场向我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