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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30032919586/202404-00008 组配分类: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领
发布机构: 青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主题分类: 其他 / 公民 / 公告
名称: 青阳县2024年惠民补贴政策清单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4-04-12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青阳县2024年惠民补贴政策清单

阅读次数: 来源:青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4-04-12 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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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阳县县本级惠农补贴政策清单
主管部门 补贴项目 政策依据 补贴对象 补贴标准 申领流程 发放方式 发放时间 咨询方式 备注
国家标准 省级标准 市级标准 县级标准
青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城乡居保
基础养老金补贴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84号)、《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皖人社发〔2019〕15号)、《关于提高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省级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池人社发〔2021〕45号)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 每人每月103元 每人每月12.95元 每人每月5元 每人每月统一标准基础养老金50.55元。对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到龄核定待遇时,除按规定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统一标准的基础养老金外,另行增发缴费年限基础养老金,每超过一年,每人每月增发2元。对年满70-79周岁、80-84周岁、85周岁(含85周岁)以上领取待遇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5元、10元、15元高龄基础养老金。 参保人员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在60周岁生日次月自动享受养老金,不用申请。 通过个人社保卡或城乡居保存折发放 按月发放 0566-5036713
青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城乡居保
参保缴费补贴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84号)、《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皖人社发〔2019〕15号)、《关于提高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省级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池人社发〔2021〕45号) 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参保人按规定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 缴费200元补贴20元,缴费300元补贴为25元,缴费400元补贴为30元,缴费500元补贴为35元,缴费600元补贴为40元,缴费700元补贴为45元,缴费800元补贴为50元,缴费900元补贴为55元,缴费1000补贴为60元,缴费1500元补贴为75元,缴费2000元及以上补贴为100元。        缴费300元补贴为12.5元,缴费400元补贴为15元,缴费500元补贴为17.5元,缴费600元补贴为20元,缴费700元补贴为22.5元,缴费800元补贴为25元,缴费900元补贴为27.5元,缴费1000补贴为30元,缴费1500元补贴为37.5元,缴费2000元及以上补贴为50元。 缴费200元补贴为20元,缴费300元补贴为12.5元,缴费400元补贴为15元,缴费500元补贴为17.5元,缴费600元补贴为20元,缴费700元补贴为22.5元,缴费800元补贴为25元,缴费900元补贴为27.5元,缴费1000补贴为30元,缴费1500元补贴为37.5元,缴费2000元及以上补贴为50元。对重度残疾人(一、二级)、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缴费困难群体,县政府按200元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并按代缴养老保险费档次给予补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落实绝育措施的农村双女父母参保缴费,另外每年增加30元缴费补贴。    参保人员缴费成功后,业务系统自动将缴费补贴计入个人账户。 缴费补贴与个人缴费同时计入个人账户 按年度补贴 0566-5036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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