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阳县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责任清单
(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树牢安全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的要求落到实处。
(二)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紧密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强化各项安全防范责任措施落实。围绕“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突出“切实提高风险隐患排查整改质量,切实提升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对照“责任落实了没有、工作到位了没有、风险隐患消除了没有”,扎实推进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三)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标准规范和政策规划制定修订、执法监督、事故调查处理、应急救援管理、统计分析、宣传教育培训等综合性工作,承担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
(四)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强化监管执法,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本行业领域事故安全防范负行业监管第一责任。
(五)负有行业领域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的要求,在履行行业管理职责的同时,必须履行行业安全生产职责,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承担起安全管理的职责,制定实施有利于安全生产的标准规范、政策措施,指导、检查和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防范。对本行业领域事故安全防范负行业管理第一责任。
(六)其他有关部门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责,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保障,在组织人事、干部考核、宣传教育、责任追究、产业政策、安全投入、科技装备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各项支持政策,共同推进安全发展。
(七)县安委会各专项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加强联合监管执法,压紧压实工作责任,促进各有关部门履职尽责。
(八)本责任清单已明确的事项,如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本责任清单未明确的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执行;部门职责发生变动的,按相关变动对应调整安全生产责任清单。
二、县安委会及其办公室职责
(一)县安委会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大决策部署,研究提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安全生产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规定的工作措施和建议。
2.统筹推进和协调督促全县安全生产工作。
3.研究提出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
4.分析全县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讨论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5.研究提出全县安全生产年度重点工作计划,统筹推进全县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和阶段性工作。
6.组织开展全县安全生产考核、巡查、督导、约谈和全县性安全生产大检查等工作。
7.研究协调跨乡镇、跨部门的其他重要安全生产工作。
8.协调有关单位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9.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县安委办(设在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承担县安委会日常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1.协调推动各乡镇、开发区和县安委会成员单位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
2.研究提出全县安全生产政策意见和重点工作意见建议。
3.研究提出全县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和阶段性工作安排意见建议。
4.研究拟订县政府与各乡镇、开发区、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有关重点企业签订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5.实施全县安全生产考核、巡查、督导、约谈和全县性安全生产大检查等工作。
6.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工作调研,定期分析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提出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建议。
7.承办县安委会全体会议及相关专题会议和重要活动。
8.督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省安委会(办公室)、市安委会(办公室)、县安委会督导检查等指出的问题和隐患。
9.承办县安委会有关工作任务分工等跟踪督办等工作。
10.承办县委、县政府、县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部门责任清单
(一)县委组织部
1.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等纳入领导干部培训内容。
2.将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重要内容。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将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情况列入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年度考核述职内容。
3.建立履职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与安全生产绩效挂钩制度。在考察党政领导干部拟任人选时,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对符合“一票否决”情形的党政领导班子和干部,在职责范围内落实相应的否决措施。
4.加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领导班子、干部队伍建设。
(二)县委宣传部
1.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等纳入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
2.将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安全生产内容纳入党委宣传重点工作。组织指导各类新闻媒体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各类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3.统筹协调组织开展全县安全生产方面的新闻发布工作,指导协调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及时组织发布安全生产重大政策、重大情况。
4.统筹分析研判和引导安全生产领域社会舆论,组织全县突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新闻工作。
5.协调各类主要新闻媒体和有关政务媒体等及时播发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并充分借助其融媒体手段广泛推进。
6.将安全生产作为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内容。
7.指导新闻出版、电影业等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三)县委统战部(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1.加强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在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等重点人群中的宣传贯彻工作。
2.督促指导宗教场所依法依规制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3.统筹指导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4.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做好在建工程施工和房屋使用(老旧建筑物)安全工作。
(四)县委编办
1.依法依规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机构编制保障服务。根据安全生产形势、任务等合理配置相适应的机构和人员编制,加强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机构和队伍建设。
2.协同县直有关部门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指导乡镇、开发区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
3.在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三定”规定中明确安全生产职责。指导协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动态调整安全生产权责事项。
(五)县发改委(县国动办)
1.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应急管理体系建设规划和安全生产规划纳入县级专项规划。
2.研究安排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基础设施、执法装备、信息化建设、技术支撑体系、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隐患治理等所需预算内投资,并对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在审批、核准重大项目时,将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纳入审查内容。
4.按照职责分工,参与对不符合有关矿山工业发展规划和总体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5.将安全生产相关要求纳入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6.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将安全生产理念纳入重大战略、规划、政策文件中。督促指导县经济开发区结合产业特点,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领导责任,强化开发区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
7.指导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安全管理。
8.负责粮食流通、加工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承担国家物资储备承储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管责任。
9.拟订并组织实施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组织制定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以及炼油、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的产业政策。制定实施有利于安全生产的政策措施,指导督促能源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严格行业准入条件,提高行业安全生产水平。
10.负责电力(火电、风电、水电(5万千瓦以上)、核电、太阳能发电、垃圾发电、电化学储能电站)工业管理,指导电力安全生产管理,依法依规履行地方电力安全管理责任,督促指导电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1.依法主管全县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履行油气管道行业管理职责,协同相关部门开展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等工作,保障管道安全运行。
12.会同有关部门将安全生产非法违法企业及其相关责任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联合惩戒。
13.组织人民防空工程(含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与管理。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人防工程安全生产和质量安全监管。参与指导城市地下工程的建设。
14.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平战结合工作,承担政府赋予的抢险救灾工作,参与政府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规划、方案拟订等工作。
15.负责粮食流通、加工行业、电力行业和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县教育体育局
1.负责教育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加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各类学校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做好安全事故处置,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负责直属学校安全监督管理。联系协调全县中小学幼儿园及周边环境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2.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指导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加强实验室及危险化学品、学校建筑及设施设备、实训实习期间和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管理。联合有关部门做好学生防溺水工作。
3.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4.负责学科类、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安全监管。
5.负责教育系统安全管理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对公共体育场馆、公共体育设施安全运行进行监督管理,对在建的体育场馆、体育设施建设工程进行安全管理。
7.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监督指导游泳、潜水、攀岩等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有关重要体育赛事和活动、体育彩票销售的安全管理工作。依法依规指导督促航空体育运动、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汽车运动等项目开展主体加强安全管理。
8.指导、监督和管理体育经营活动安全(包括体育竞赛、表演、健身娱乐、体育旅游、培训、咨询、中介等活动),督促检查经营者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9.负责本系统所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检查系统内单位贯彻执行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七)县科技经济信息化局
1.指导工业领域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在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标准规范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指导安全生产管理重点行业排查治理隐患,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布局调整,严格行业规范和准入管理,实施传统产业技术改造,淘汰落后工艺和产能,促进工业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从源头治理上指导相关行业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2.负责全县船舶工业行业管理,督促指导民用飞机、民用船舶制造业加强安全生产。
3.承担工业、信息化相关行业应急管理、产业安全有关工作,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通信。
4.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含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5.负责非煤矿山行业管理工作,依法指导检查非煤矿山标准化建设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6.与县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分别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配合上级经信部门做好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负责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日常监督管理。按照职责分工履行电动自行车生产指导有关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进行管理和监督。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安全应急产业发展。
7.承担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业)行业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按有关规定对拍卖、展览、汽车流通、旧货流通等行业进行安全生产管理,指导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指导商贸服务、流通等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8.按有关规定对成品油流通行业进行安全生产管理。依法依规组织开展行业安全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指导县区级商务部门配合做好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等工作。
9.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督促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境内主体加强境外投资合作项目安全生产工作。
10.配合有关部门对商贸、流通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查处。
11.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县科技发展规划和县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并组织实施。
12.负责安全生产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的组织指导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安全生产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
13.加大对安全生产重大科研项目的投入,引导企业增加安全生产研发资金投入,促使企业逐步成为安全生产科技投入和技术保障的主体。
14.在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中,加大对安全生产领域重大研究成果的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科技工作。
15.负责全县震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防范地震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工作。
16.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7.负责防震减灾科普宣传和培训工作。
18.负责相关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县公安局
1.负责全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拟订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的政策、规定,预防和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安全、道路交通秩序,以及开展机动车辆(不含拖拉机)、驾驶人管理工作,组织指导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2.指导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治理,负责农业机械交通事故处理等工作。指导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有关工作。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有关职责。
3.负责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及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燃放环节安全监管,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购买、运输、使用(含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和非法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负责组织销毁、处置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生产、经营企业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
4.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5.依法开展防火工作。督促指导公安派出所依法依规做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6.依法对相关大型群众性活动实施安全管理。
7.承担县委平安青阳建设领导小组社会治安专项工作组铁路护路联防工作组组长单位职责。
8.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
9.负责公安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县民政局
1.负责民政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在拟订相关民政事业发展政策、规划、标准时,将安全生产纳入其中,并负责组织实施。
2.指导养老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殡葬服务机构、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等安全管理工作,制定相关安全规定、行业标准并监督实施,督促其落实安全责任和防范措施。
3.负责民政系统安全管理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民政服务机构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各地民政部门参与安全事故处置工作。
(十)县司法局
1.负责审查有关部门报送县政府的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草案。
2.负责各乡镇、开发区和县直有关部门关于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3.负责承办县政府有关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指导、监督全县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4.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协调推动有关部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广泛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指导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5.指导、监督全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推进严格规范文明执法。协调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和行政执法普遍性重要性问题。
6.负责司法行政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
(十一)县财政局(县国资委)
1.健全支持安全生产工作的财税政策,完善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风险防控、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和监管监察能力建设的支持。
2.将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安全生产经费落实。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范围。
3.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检查县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指导督促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4.督促县管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企业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业绩考核。
5.依照有关规定,参与或组织开展县管企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的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
6.按规定参加县管企业有关事故的调查,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7.督促县管企业做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十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知识纳入相关行政机关工勤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培训(含职业教育、继续教育等)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将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工勤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安全生产领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以及在事故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2.拟订工伤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完善工伤预防、认定和康复相关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安排、使用和管理工伤预防费用,依法推进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开展工伤预防。
3.监督检查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规范企业用工行为。指导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
4.配合支持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领域各类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规划、培养、继续教育、考核、奖惩等相关政策。
5.指导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安全知识和技能教育培训,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6.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领域职业资格相关政策,按照职责分工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开展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工作。
(十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组织编制实施矿产资源规划,合理布局探矿权和采矿权。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加强对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督检查。负责查处越界勘查、无证勘查开采、越界采矿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2.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越界采矿被吊销采矿许可证、资源枯竭应当关闭退出等矿井的关闭工作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县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
3.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充分考虑实施安全生产规划、管道发展规划必要的空间需求和时序安排。同时,依据国土空间规划,严格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4.指导全县将安全作为国土空间规划前提,实行重大安全风险“一票否决”,依据相关规划做好高危行业建设项目的选址工作。
5.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重大违法案件。
(十四)县生态环境分局
1.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牵头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负责全县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2.依法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等进行安全监督管理。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相关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问题调查和组织指导协调事故现场应急环境监测。
3.开展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环境污染和其他相关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预警和处置工作。
4.指导督促相关企业单位对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
(十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依法对全县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参照国务院规定职责分工的铁路、交通、水利、民航、电力、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除外)。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等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依法查处建筑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
2.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负责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电工、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准入管理。
3.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
4.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指导城市供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含城市高架、道路桥梁、城市照明等)、园林、城市规划区绿化、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等安全运行监督管理。指导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城乡管道天然气工程质量和运行安全。
5.负责建筑施工、建筑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勘察设计、建设监理等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物业服务、房屋征收等房地产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负责建筑企业资质管理以及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负责对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6.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相关工作。
7.负责建筑业、房地产业和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六)县交通运输局
1.指导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拟订并监督实施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政策、规划和应急预案,指导有关安全生产和应急处置体系建设、组织指导协调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负责有关公路、水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工作。负责内河通航水域县级权限范围内的交通管制、通航保障等工作。依据职责组织实施船舶登记、检验和船员考试、发证工作。负责渔船检验的监督管理。
3.负责港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4.负责道路运输管理工作。指导班线客运、旅游客运、包车客运、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含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危险货物运输、汽车租赁等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县汽车维修市场、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驾驶员培训和营业性客货运输站(场)等行业管理工作。组织领导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
5.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公路、水路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规定制定公路、水路工程建设有关政策、制度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公路、水路基础设施的维护、管理,指导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指导农村公路建设和管理工作。
6.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运输监管。指导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和从业人员资格认定。
7.指导通航水域采砂影响航道及通航安全工作,承担权限范围内有关安全管理工作。
8.指导有关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9.负责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七)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1.指导全县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拟订农业行业安全生产政策、规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2.指导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渔政渔港。依法依规对渔业船舶、渔业船员、渔港等进行监督管理,维护渔港水域秩序。承担职责范围内渔业应急处置和渔业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3.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农机作业安全和维修管理。依法组织实施农机安全监理,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指导农机登记、事故处理、安全检验、驾驶(操作)人员考核发证等工作。
4.负责全县种植业、畜牧业等农业产业的监督管理。负责农药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农药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安全指导工作。指导畜禽屠宰行业、兽药生产企业、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等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指导粮食等农产品生产,负责相关农业生产资料、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
5.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农村水电站的安全监督管理。
6.组织实施水利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7.监督管理河道采砂工作。负责指导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的编制,组织开展采砂管理工作,并对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
8.组织指导水利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和验收,指导大江大河干堤、重要病险水库、重要水闸的除险加固。
9.指导、监督水利行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工作。
10.负责农业、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八)县文化和旅游局
1.负责文化和旅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文化市场和旅游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拟订文化市场和旅游行业有关安全生产政策,组织制定文化市场和旅游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应急管理。
2.依法依规对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娱乐场所和营业性演出、文化艺术经营活动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负责文化系统所属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图书馆、文化馆(站)、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等文化单位和重大文化活动、基层群众文化活动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4.会同县有关部门对旅游安全实行综合治理,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和旅游标准化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对旅行社企业以及地方性法规规定旅游主管部门负有行业监管职责的景区和饭店等旅游经营者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指导景区建立具备开放的安全条件,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景区内游乐园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推动协调相关部门加强对自助游、自驾游等新兴业态的安全监管。配合有关部门加强A级旅游景区游乐设施、项目安全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旅游客运安全管理。
5.负责全县文物和博物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文物和博物馆安全检查、督察工作。拟订文物和博物馆安全制度、标准和办法,参与起草文物保护法规规章并负责督促检查。协同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文物安全事故,协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及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和考古发掘工作安全管理。
6.负责全县文化(文物)和旅游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
7.负责文化市场、文化系统和旅游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负责指导、监督广播电视机构及设施设备、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管理,指导、协调全县性重大广播电视活动,制定广播电视有关安全制度和处置重大突发事件预案并组织实施。
9.组织指导广播电视机构及新闻媒体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10.指导、推进全县应急广播体系建设。指导、协调重大突发事件报道和应急播报。
11.指导新闻出版、印刷业等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十九)县卫生健康委
1.负责卫生系统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医疗卫生机构、采供血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等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做好医疗废物、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管理工作。负责直属医疗机构安全监督管理。
2.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全县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相关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专项调查、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职业人群健康管理工作。
3.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4.组织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处置相关应急医疗救援、心理康复和卫生防疫工作。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含重特大涉险生产安全事故)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
5.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
(二十)县应急管理局
1.拟订安全生产政策,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草案,组织编制县安全生产规划,定期统计分析全县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2.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县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管委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组织协调全县性安全生产检查以及专项督查、专项整治等工作。承担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3.负责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工矿商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监督工矿商贸行业中央、省、市驻青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4.负责非煤矿山(含地质勘探)、石油(炼化、成品油管道除外)、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承担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执法工作。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有关安全生产准入制度。
5.依法负责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6.指导监督相关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工作。指导监督职责范围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
7.组织协调消防工作,指导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8.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全县事故灾难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县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
10.依法依规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承担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相关工作,健全完善全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
11.负责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组织对外交流与合作。
12.按照职责分工,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开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工作,落实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工作。
13.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二十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负责全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科技研究并推广应用。
2.依法办理涉及安全生产前置审批事项的市场主体登记注册。
3.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检查和促进市场主办单位依法加强安全管理。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4.牵头做好外卖安全生产以及电商等平台经济管理有关工作。
5.依法负责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影响生产安全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工作,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对烟花爆竹实施质量监督。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生产、销售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以及改装电池等经营行为。
6.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按照职责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等行为;对有关前置许可审批部门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有关部门的通知,配合主管部门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对于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
7.配合有关部门委托相关技术机构开展风险评估、检验检测等技术服务工作,为小型游乐设施安全管理提供指导和服务。
8.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十二)县林业局
1.依法履行林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指导林业及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各类自然保护地等相关单位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落实森林草原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火灾(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和火情早期处理、火灾早期扑救等工作并督促检查。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
3.负责林业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十三)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1.负责指挥调度城市管理方面的应急处置工作。
2.负责城市化管理区域内占用公共空间资源的大型户外广告位建设、运营过程中的安全监管,负责全县环境卫生管理领域的行业监管,负责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和建筑垃圾的处置、资源化利用以及大型环卫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过程安全管理工作。
3.制定安全生产年度执法计划。负责及时依法查处相关部门移交的住房城乡规划建设等领域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4.强化协调配合,推进城市安全发展。修订完成有关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督促完成本系统应急资源填报。
5.负责相关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十四)县供销社
指导全县供销合作社系统安全生产和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督查本系统安全工作。
(二十五)县总工会
1.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反映劳动者的诉求,指导下级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2.调查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制度等规范性文件草案的拟订工作。
3.指导下级工会参与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培训和教育工作。开展群众性劳动安全卫生活动,动员广大职工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监督和隐患排查,参与落实职工岗位安全责任,推进群防群治。
4.依法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代表职工监督事故发生单位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
(二十六)团县委
1.负责做好全县青年职工强化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的宣传工作,扎实开展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创建。
2.负责所属青少年活动中心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七)县妇联
1.负责所属妇女儿童活动场所安全监督管理。
2.负责妇联组织开展的培训和妇女创新创业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十八)县消防救援大队
1.组织指导城乡综合性消防救援工作,负责指挥调度相关灾害事故救援行动。
2.承担火灾预防、消防监督执法以及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相关工作,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3.负责消防救援队伍综合性消防救援预案编制、战术研究,组织指导执勤备战、训练演练等工作。
4.负责消防救援信息化和应急通信建设,承担综合性消防救援行动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5.负责消防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和消防应急救援专业队伍规划、建设与调度指挥。组织指导社会消防力量建设,参与组织协调动员各类社会救援力量参加救援任务。
6.组织指导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管理消防救援队伍事业单位。完成交办的跨区域应急救援等其他任务。
(二十九)县气象局
1.建立健全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根据天气气候变化情况及防灾减灾工作需要,及时向各有关地区和部门提供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等信息,为有关地区和部门发布各类突发事件预警信息提供平台。负责为安全生产预防控制和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服务保障。
2.依法履行雷电灾害安全防御的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制定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
3.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活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活动审批监督管理,组织制定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负责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期间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
县建投集团、县供电公司、县邮政公司依法依规履行企业主体责任,做好本单位、本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
附件2:
青阳县推动落实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
责任清单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切实推动有关部门履行好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坚决扛起安全生产工作的政治责任
(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决扛起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政治责任,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切实提高风险隐患排查整改质量、切实提升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对照“责任落实了没有、工作到位了没有、风险隐患消除了没有”,履职尽责、担当作为,推动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严格落实“三管三必须”。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下简称“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严把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批准入关口,强化监管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行业领域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要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的重要内容,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其他有关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保障,共同推进安全发展。
(三)强化主动担当作为。对职能交叉的行业领域以及新业态新风险,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的原则,主动担当,不得推诿扯皮。对危化品、燃气、道路运输、电动自行车等管理链条长、环节多的行业领域,有关部门要抓实全链条监管责任,主动上前一步,形成工作合力。
二、健全完善并严格执行责任清单
(四)严格执行责任清单。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青阳县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责任清单》,因部门职责变化等需调整清单的,由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县安委会,按有关规定和程序修订完善后执行。
(五)细化分解责任清单。各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三定”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梳理细化形成完整准确、清晰直观的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具体事项清单,明确责任科室和责任人,并根据有关情况变化及时更新。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依法编制并动态调整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六)明确牵头部门。对安全生产具体事项的牵头部门有争议或在工作中发现有安全生产具体事项尚未明确牵头部门的,由县安委会或有关安全生产专项领导小组结合实际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商县直有关部门研究确定牵头部门。各部门在新制定涉及安全生产的政策文件时,应当明确承担具体事项的有关责任部门特别是牵头部门。
三、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落实
(七)发挥牵头统筹作用。安全生产具体事项的牵头部门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发挥好统筹协调、监督指导作用,及时处理处置有关问题,不断完善有关政策,对工作推进不力的配合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协调和提醒,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目标、措施和要求有效落实。配合部门要积极主动,不等不靠、不推不让,全力支持牵头部门开展工作,按职责分工落实工作任务。
(八)强化工作分解落实。有关部门应当将本部门承担的安全生产具体事项分解落实到内设机构和相关单位,切实做到事情有人管、责任有人担。在规划方案、政策制度、标准规范的研究制定和资金投入、装备保障、监督考核等方面,要做到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步安排部署、同步组织实施、同步监督检查。
四、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九)落实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有关部门负责人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的要求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责任。部门党组(党委)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应当及时研究梳理安全生产重要工作、重点问题、重要事项。遇有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及时组织研究解决。要建立健全内设安委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或组长,每季度至少研究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负责人要组织制定部门领导干部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责任清单,将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情况列入班子及成员述职内容。分管负责人要按职责分工,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抓好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十)坚持领导干部“一线工作法”。有关部门要建立领导干部带队开展督导检查和明查暗访工作机制。部门负责人定期结合分管领域工作带队开展督导检查和明查暗访,在重大节日、活动、会议等重要时间节点,雨雪冰冻、汛期、高温、台风等自然灾害影响时段,国内外发生重特大事故(事件)或省市内发生影响较大的典型事故(事件)后,因时制宜、因事制宜,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督导检查和明查暗访。
五、夯实安全生产工作基础
(十一)强化依法治理。有关部门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解决安全生产重点难点问题,精准对接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全生产改革发展的现实需要,推动并配合制定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法规标准政策制度。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建立安全生产常态化检查督查机制,确保实现监管执法全覆盖;深入推进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坚持重点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要积极运用“四不两直”、明查暗访、异地执法、交叉互查等方式不断提高执法质量,加大执法检查频次;组织专家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帮扶指导;加强联合监管执法,建立部门联动、区域协作、重大案件会商督办制度;建立安全监管责任倒查机制,严格执行“谁检查、谁签名、谁负责”,对明明有问题却查不出或查出后跟踪整改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的,严肃追责问责;按照《刑法修正案(十一)》的有关规定,加大安全生产领域刑事责任追究力度;落实典型执法案例季度公开发布机制,每季度至少向社会公开发布1个典型执法案例。
(十二)建立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有关部门要聚焦重点行业领域开展专项整治,突出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标本兼治消除事故隐患。加强重大工程和设施安全风险防控,强化规划设计、建设施工、运营管理等各环节安全措施和责任落实。紧盯重要时段、重大活动,把握季节性规律,分析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前分析形势和主要风险点,科学研判发现问题、制定完善安全防范措施,有效防范化解安全风险。深刻吸取生产安全事故教训,主动排查整改问题,防止“重蹈覆辙”。
(十三)强化灾害事故应急联动。坚持安全生产“亡人必报”,按照《县安委会 县减灾救灾委关于进一步健全我县灾害事故应急联动工作机制暂行规定的通知》要求,发生符合文件规定的10种情形,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接报后,应按规定及时向县委办、县政府办、县应急局报告,同步抄送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并做好信息续报工作。对造成重伤、中毒的灾害事故,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应同步将灾害事故信息抄送县卫生健康委。县卫生健康委接报后,要及时与事发地政府对接,按照就近、专业、高效原则,调度医疗专家等医疗资源开展灾害事故救治工作。县应急局、县公安局、县卫生健康委、县消防救援大队接报后,应及时互通灾害事故信息。
(十四)规范事故统计和调查处理。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联网直报的紧急通知》规定要求,接到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后,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信息的同时,要在24小时内向同级应急管理部门通报事故基本情况;在事故发生7日内,要向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及时通报补充完善事故快报信息。要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参加有关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十五)强化数字化引领和科技支撑。有关部门要深入推进高危行业领域“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智能化无人”。积极推进各领域应急系统和监测数据互联互通,加强部门间数据共享,提升监测预警、指挥调度、抢险救援能力。
(十六)强化宣传教育和社会化治理。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政府网站、微博微信、宣传栏等线上线下资源,并借助主要新闻媒体和融媒体手段,以灵活多样的形式,广泛开展应急科普等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扎实开展安全宣传“五进”“安全生产月”等宣教活动。突出“案例教育法”,常态化开展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强化行业领域从业人员培训考试,切实提升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加大安全风险隐患和典型生产安全事故曝光力度,形成有力震慑。强化安全生产举报、转办等事项办理,宣传落实《安徽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鼓励检举重大风险隐患和企业违法行为。
六、强化督查检查和问题隐患整改闭环管理
(十七)强化督查检查。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参加以县政府名义开展的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巡查、以县安委会名义开展的安全生产督导和全县性大检查等工作,落实工作任务、注重工作实效,严守工作纪律。积极开展专项治理、明查暗访等工作,对发现问题隐患实行清单化、闭环式管理。
(十八)落实整改任务。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级、市级层面安全生产考核巡查、综合检查、督导检查、专项检查等交办的安全生产重大问题隐患整改的实施主体责任或验收监管责任,坚持严的基调,敢于动真碰硬,坚决整改、全面整改、彻底整改。
七、充分发挥安委会的组织协调作用
(十九)充分发挥安委办职能作用。应急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委会办公室职责,发挥统筹、协调、指导作用,加强考核巡查、警示提醒、挂牌督办、提级调查、通报约谈,督促各部门落实安全监管责任。推进县安委会办公室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根据人员变动和工作实际,动态调整县安委会办公室组成人员,明确各成员单位联络员,协调解决跨领域跨地区安全生产突出问题。
(二十)充分发挥专项领导小组职能作用。县安委会下设的能源领域和铁路建设、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非煤矿山和冶金工贸、消防、民爆物品、综合交通运输、学校、道路交通、农业、民政福利机构、特种设备、文化场所和旅游、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商贸流通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领导小组,要统筹加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强化信息通报、联合执法、隐患排查、会商研判,定期专题研究安全生产工作。
八、强化监督保障
(二十一)纳入考核巡查。本实施意见以及《青阳县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责任清单》明确的各项重点任务,纳入全县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县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的依据。各部门严格按照县安委会有关要求,参加有关会议、承办事项、落实任务、报送材料,自觉接受县安委会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参与、支持和配合其他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每年1月底前向县安委会报告上年度安全生产职责履行情况。工作开展中的重大情况按程序及时向县委、县政府请示报告。
(二十二)强化激励问责。县委组织部要将安全生产职责履行情况与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履职评定、职务职级晋升、奖励惩处相挂钩,在考察党政领导干部拟任人选时,应当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对因履职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的,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失职渎职问题线索的,按程序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依规依纪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