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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3MB1903439E/202304-00019 组配分类: 税收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青阳县税务局 主题分类: 其他
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印花税申报期限的公告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3-04-05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印花税申报期限的公告

阅读次数: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发布时间:2023-04-05 16:07
【字体大小: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发布文号】 2023年第1号
【发文日期】 2023-03-30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为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减少纳税人申报次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4号)有关规定,结合征管实际,现将我省印花税申报期限调整公告如下:

一、对于能够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按期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包括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其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租赁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等11个合同税目印花税以及股权转让书据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等2类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统一改为按季征收。上述纳税人进行季度纳税申报时,仅需对发生纳税义务的税目进行申报纳税;未发生纳税义务的税目,经确认后系统自动按零申报处理。

二、上述纳税人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书据印花税和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印花税,由纳税人自主选择按次或按季申报缴纳。

三、上述纳税人的营业账簿印花税,由纳税人自主选择按次或按年申报缴纳。

四、其他纳税人印花税按次申报缴纳。

五、本公告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23年3月30日

链接: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优化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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