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3MB1522695H/202312-00049 | 组配分类: | 隐患管理 |
发布机构: | 青阳县应急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名称: | 关于提请对安徽华瑞达木业有限公司、青阳县木镇镇双马电器厂、青阳县华鑫电器厂重大火灾隐患单位销案摘牌的函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3-12-29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2023年12月安徽华瑞达木业有限公司、青阳县木镇镇双马电器厂、青阳县华鑫电器厂三家单位被县政府挂牌为重大火灾隐患单位。12月25日,经我大队现场核查,该单位隐患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毕,符合销案条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安徽华瑞达木业有限公司
(一)存在隐患:
1、生产车间内未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依据《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35181-2017)第7.3.6条之规定;
2、生产车间内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依据《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35181-2017)第7.4.4条之规定;
3、生产车间与办公楼之间设置顶棚占用防火间距,依据《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35181-2017)第7.1.2条之规定;
4、室外消防给水系统未设置备用泵,现有水泵不能满足自灌式吸水要求,依据《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35181-2017)第7.4.2条之规定。
(二)整改情况:
1、生产车间已按要求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
2、生产车间已按要求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炮)及火花探测器;
3、室外消防给水系统设置备用泵、消防水箱;
4、生产车间之间搭建构建筑物已拆除。
二、青阳县木镇镇双马电器厂
(一)存在隐患:
1、厂区未设置室外消火栓,依据《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35181-2017)第7.4.2条之规定;
2、生产车间未设置室内消火栓,依据《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35181-2017)第7.4.3条之规定;
3、生产车间未设置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依据《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35181-2017)第7.3.6条之规定;
4、车间外部搭建雨棚占用防火间距,依据《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35181-2017)第7.1.2条之规定。
(二)整改情况:
1、厂区已按要求设置室外消火栓;
2、生产车间已按要求设置室内消火栓;
3、生产车间已设置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
4、建筑之间搭建雨棚已拆除。
三、青阳县华鑫电器厂
(一)存在隐患:
1、厂区未设置室外消火栓,依据《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35181-2017)第7.4.2条之规定;
2、生产车间未设置室内消火栓,依据《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35181-2017)第7.4.3条之规定;
3、生产车间未设置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依据《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35181-2017)第7.3.6条之规定;
4、生产车间外搭建雨棚占用防火间距,依据《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35181-2017)第7.1.2条之规定。
(二)整改情况:
1、厂区已按要求设置室外消火栓;
2、生产车间已按要求设置室内消火栓;
3、生产车间已按要求设置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
4、车间与房屋外部连接处搭建雨棚已拆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经我大队集体研究,同意对安徽华瑞达木业有限公司、青阳县木镇镇双马电器厂、青阳县华鑫电器厂重大火灾隐患单位予以销案,现报你局提请县政府进行重大火灾隐患单位销案、摘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