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3MB1522695H/202311-00023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青阳县应急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名称: | (青 )应急罚〔2023〕21号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3-11-29 | |
生效日期: | 2023-11-29 | 废止日期: |
被处罚单位: 安徽省五丰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曹*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年11月1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安徽省五丰矿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矿山+342m凿岩水平的6名作业人员,有1人未配备自救器,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8.3条规定。现场对6名工作人员的自救器使用情况进行测试,2人的自救器气囊一直没有充满,主要是因为1人使用步骤不规范,1人不会正确使用。该矿山工人未配备自救器及不会正确使用自救器的行为违反了《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一条第(二十一)项,造成重大安全隐患。而你公司未采取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主要证据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记录(青)应急现记〔2023〕k-69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青)应急责改〔2023〕k-11 号;现场检查照片。(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消除事故隐患,并处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青阳县人民政府或者 池州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青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当场向我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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