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3MB1522695H/202312-00003 | 组配分类: | 监管信息 |
发布机构: | 青阳县应急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名称: | 青阳县应急管理局典型执法案例三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3-12-08 | |
生效日期: | 2023-12-08 | 废止日期: |
案例三
【标题】
青阳县应急管理局对池州市**通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工贸行业、重大隐患、行政处罚
【要旨】
铸造用熔炼炉冷却水系统未设置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8日,青阳县应急管理局对池州市**通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熔炼炉冷却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缺失。
【查处理由及结果】
以上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七条第四项“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压铸机、氧枪的冷却水系统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熔炼金属加热、输送控制系统连锁”的规定,同时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2023年8月8 日,青阳县应急管理局对池州市**通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上述行为立案调查。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鉴于该企业整改态度积极,立即联系了熔炼用中频炉生产厂家,对冷却水系统安装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未产生严重后果,现已整改完成,对该公司处以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本起案件主要针对机械铸造企业对照《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七条进行了检查,主要违法事项体现企业未深入学习《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安全管理不严格,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深入。通过对企业负责人调查询问发现,企业对《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理解不透彻,未能做到严格把关,在《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生效后,未及时对企业铸造用熔炼炉进行排查。因此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企业要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对《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等新标准新规范的学习,强化安全生产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从严从细扎实开展隐患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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