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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3MB1522695H/202312-00001 组配分类: 监管信息
发布机构: 青阳县应急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青阳县应急管理局典型执法案例一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3-12-07
生效日期: 2023-12-07 废止日期:

青阳县应急管理局典型执法案例一

阅读次数: 来源:青阳县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12-07 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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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标题】

青阳县应急管理局对安徽**木业有限公司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工贸行业、特种作业、行政处罚

【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22日,青阳县应急管理局对安徽**木业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查处理由及结果】

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2023年2月23日,青阳县应急管理局对安徽**木业有限公司上述行为立案调查。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安徽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2020版)处罚标准“发现3名以下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该企业整改态度积极,未产生严重后果,现已整改完成,对该公司处以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特种作业人员所从事工作接触的危险因素较多,危险性较大,很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一旦发生事故,不仅对作业人员本人,而且会对他人和周围设施造成很大伤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因此,企业要坚决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严格要求,做到不持证不上岗,切实保障企业生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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