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专题 > 行政处罚
索引号: 11341823MB1522695H/202308-00015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青阳县应急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青)应急罚〔2023〕16号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3-08-11
生效日期: 2023-08-11 废止日期:

(青)应急罚〔2023〕16号

阅读次数: 来源:青阳县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08-11 17:30
【字体大小:

被处罚人:  邱*利 

所在单位: 青阳县来龙方解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单位地址: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陵阳镇黄石溪村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年7月12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青阳县来龙方解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领导带班下井统计表、计划与记录不符。经调查,该矿山企业领导升井后未及时将下井及升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结果等有关情况进行登记主要证据有 一:调查询问笔录;二:现场检查记录(青应急现记〔2023K-7号);三: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青应急责改2023K-1号);四:关于“五职矿长”人事调整的任命文件;五:2023年领导带班下井计划及完成情况统计表、2023年5月及6月的领导带班下井记录。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直接负责的矿山领导邱德利警告,并处1万元整(¥1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青阳县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局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青阳县人民政府或者 池州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青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