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30032911816/202306-00097 | 组配分类: | 相关规章制度 |
发布机构: | 青阳县民政局 | 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 |
名称: |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 文号: | 池政办〔2023〕16号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3-06-08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附件
池州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序号 |
服务 对象 |
服务 项目 |
服务内容 |
服务类型 |
服务标准 |
支出责任 |
牵头部门 |
1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老年人休闲优待服务 |
参观公园、公共博物馆(院)、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美术馆等。 |
物质帮助 |
老年人免费进入公园、公共博物馆(院)、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美术馆等。 |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 |
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 |
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老年人 |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
物质帮助 |
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 |
在省级统筹下建立市、县两级政府养老保险工作责任分担机制。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建立前,各统筹地区收支缺口由同级财政承担。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
3 |
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老年人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
物质帮助 |
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等文件执行。 |
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政府对符合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基金支出。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
4 |
就餐 补贴 |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就餐补助。 |
物质帮助 |
对常住池州市70-79周岁、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分别给予每人每天2元、3元的助餐补助;对池州市户籍60周岁及以上城乡低保、分散特困供养、重度残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老年人和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获得二等功(含重点优抚对象)以上奖励的特殊贡献老年人,给予每人每天3元的助餐补助。 |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 |
市民政局 |
|
5 |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 |
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做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 |
照护服务 |
按照省级统一制定的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标准和《池州市老年人能力评估实施办法》执行。 |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市以上财政适当补助。 |
市民政局 |
6 |
老年人健康管理 |
每年提供1次健康管理服务,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每年提供1次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包括中医体质辨识和中医药保健指导。 |
照护服务 |
按照国家《基本卫生公共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 |
中央与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
市卫生健康委 |
|
7 |
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
城市公共交通费用减免。 |
物质帮助 |
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
市及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 |
市交通运输局 |
8 |
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高龄 津贴 |
为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 |
物质帮助 |
年满80周岁至89周岁的高龄老人,每人每月享受30元高龄补贴;年满90至99周岁的老人,每人每月享受60元高龄补贴;100周岁以上每人每月享受300元高龄补贴。 |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 |
市民政局 |
9 |
经济困难的老年人 |
低收入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 |
为具有池州市户籍的60周岁及以上分散特困供养人员、60周岁以上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发放低收入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 |
物质+服务帮助 |
城市地区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月200元,农村地区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月100元。原则上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 |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市以上财政适当补助。 |
市民政局 |
10 |
家庭适老化改造 |
按照相关标准,分年度逐步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家庭提供适老化改造服务。 |
照护服务 |
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逐步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改造内容参考《安徽省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项目建议清单》,给予补贴的改造项目原则上不超过基本项目范围,具体项目和补助标准由各地立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乡发展实际确定。 |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市以上财政适当补助。 |
市民政局 |
|
11 |
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
护理 补贴 |
经济困难失能失智老年人护理补贴。 |
物质+服务帮助 |
对具有池州市户籍的特困供养人员或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照80周岁及以上的能力等级评定为1级的轻度失能失智老年人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80周岁及以上的能力等级评定为2级的中度失能失智老年人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60周岁及以上的能力等级评定为3级的重度失能失智老年人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的标准给予经济困难失能失智老年人护理补贴。原则上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对同时符合多项补助条件的应从高享受。 |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市以上财政适当补助。 |
市民政局 |
12 |
家庭养老支持服务 |
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
照护服务 |
对照顾失能老年人的家庭成员提供每年不少于1次养老护理技能培训。 |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 |
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13 |
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人 |
最低社会保障 |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
生活帮扶 |
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市以上财政适当补助。 |
市民政局 |
14 |
特困老年人 |
分散 供养 |
对选择在家供养的特困老年人,由县级政府民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分散供养,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
照护服务 |
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乡人均消费支出的60%,且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为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3档,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不低于当地上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的50%、30%、4%,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不低于当地上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的35%、20%、3%,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不得高于当地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 |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市以上财政适当补助。 |
市民政局 |
15 |
集中 供养 |
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老年人,由县级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
照护服务 |
市民政局 |
|||
16 |
特殊困难老年人 |
探访 服务 |
面向高龄、独居、空巢、留守、失能、残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开展精神慰藉等探访关爱服务。 |
关爱服务 |
通过电话、上门探访等形式,每周探访1次。 |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 |
市民政局 |
17 |
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 |
集中 供养 |
老年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 |
照护服务 |
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光荣院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
市及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18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
优先享受机构养老 |
同等条件下优先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
照护服务 |
按照省级制定的公办养老机构入住管理制度执行。 |
—— |
市卫生健康委 、市民政局 |
19 |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残疾老年人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脱贫人口(稳定贫困户除外)中的残疾老年人提供生活补贴,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 |
物质帮助 |
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市以上财政适当补助。 |
市民政局、市残联 |
20 |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 |
社会 救助 |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
物质帮助 |
按照《安徽省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办法》执行。 |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市以上财政适当补助。 |
市民政局 |
序号 |
服务 对象 |
服务 项目 |
服务内容 |
服务类型 |
服务标准 |
支出责任 |
牵头部门 |
1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老年人休闲优待服务 |
参观公园、公共博物馆(院)、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美术馆等。 |
物质帮助 |
老年人免费进入公园、公共博物馆(院)、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美术馆等。 |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 |
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 |
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老年人 |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
物质帮助 |
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 |
在省级统筹下建立市、县两级政府养老保险工作责任分担机制。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建立前,各统筹地区收支缺口由同级财政承担。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
3 |
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老年人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
物质帮助 |
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等文件执行。 |
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政府对符合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基金支出。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
4 |
就餐 补贴 |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就餐补助。 |
物质帮助 |
对常住池州市70-79周岁、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分别给予每人每天2元、3元的助餐补助;对池州市户籍60周岁及以上城乡低保、分散特困供养、重度残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老年人和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获得二等功(含重点优抚对象)以上奖励的特殊贡献老年人,给予每人每天3元的助餐补助。 |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 |
市民政局 |
|
5 |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 |
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做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 |
照护服务 |
按照省级统一制定的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标准和《池州市老年人能力评估实施办法》执行。 |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市以上财政适当补助。 |
市民政局 |
6 |
老年人健康管理 |
每年提供1次健康管理服务,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每年提供1次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包括中医体质辨识和中医药保健指导。 |
照护服务 |
按照国家《基本卫生公共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 |
中央与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
市卫生健康委 |
|
7 |
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
城市公共交通费用减免。 |
物质帮助 |
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
市及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 |
市交通运输局 |
8 |
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高龄 津贴 |
为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 |
物质帮助 |
年满80周岁至89周岁的高龄老人,每人每月享受30元高龄补贴;年满90至99周岁的老人,每人每月享受60元高龄补贴;100周岁以上每人每月享受300元高龄补贴。 |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 |
市民政局 |
9 |
经济困难的老年人 |
低收入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 |
为具有池州市户籍的60周岁及以上分散特困供养人员、60周岁以上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发放低收入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 |
物质+服务帮助 |
城市地区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月200元,农村地区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月100元。原则上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 |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市以上财政适当补助。 |
市民政局 |
10 |
家庭适老化改造 |
按照相关标准,分年度逐步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家庭提供适老化改造服务。 |
照护服务 |
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逐步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改造内容参考《安徽省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项目建议清单》,给予补贴的改造项目原则上不超过基本项目范围,具体项目和补助标准由各地立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乡发展实际确定。 |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市以上财政适当补助。 |
市民政局 |
|
11 |
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
护理 补贴 |
经济困难失能失智老年人护理补贴。 |
物质+服务帮助 |
对具有池州市户籍的特困供养人员或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照80周岁及以上的能力等级评定为1级的轻度失能失智老年人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80周岁及以上的能力等级评定为2级的中度失能失智老年人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60周岁及以上的能力等级评定为3级的重度失能失智老年人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的标准给予经济困难失能失智老年人护理补贴。原则上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对同时符合多项补助条件的应从高享受。 |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市以上财政适当补助。 |
市民政局 |
12 |
家庭养老支持服务 |
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
照护服务 |
对照顾失能老年人的家庭成员提供每年不少于1次养老护理技能培训。 |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 |
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13 |
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人 |
最低社会保障 |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
生活帮扶 |
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市以上财政适当补助。 |
市民政局 |
14 |
特困老年人 |
分散 供养 |
对选择在家供养的特困老年人,由县级政府民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分散供养,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
照护服务 |
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乡人均消费支出的60%,且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为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3档,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不低于当地上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的50%、30%、4%,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不低于当地上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的35%、20%、3%,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不得高于当地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 |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市以上财政适当补助。 |
市民政局 |
15 |
集中 供养 |
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老年人,由县级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
照护服务 |
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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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特殊困难老年人 |
探访 服务 |
面向高龄、独居、空巢、留守、失能、残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开展精神慰藉等探访关爱服务。 |
关爱服务 |
通过电话、上门探访等形式,每周探访1次。 |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 |
市民政局 |
17 |
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 |
集中 供养 |
老年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 |
照护服务 |
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光荣院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
市及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18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
优先享受机构养老 |
同等条件下优先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
照护服务 |
按照省级制定的公办养老机构入住管理制度执行。 |
—— |
市卫生健康委 、市民政局 |
19 |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残疾老年人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脱贫人口(稳定贫困户除外)中的残疾老年人提供生活补贴,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 |
物质帮助 |
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市以上财政适当补助。 |
市民政局、市残联 |
20 |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 |
社会 救助 |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
物质帮助 |
按照《安徽省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办法》执行。 |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市以上财政适当补助。 |
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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