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3MB1522695H/202306-00010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青阳县应急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名称: | (青)应急罚〔2023〕13-2号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3-06-06 | |
生效日期: | 2023-06-06 | 废止日期: |
被处罚单位(个人):张*胜(身份证号:340221********6252)
地 址: 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村 邮政编码: 242800
联系电话:138******58
违法事实及证据:作为青阳县龙瑞****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履行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职责,未严格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导致企业于2023年3月17日1#窑底发生一起一般中毒窒息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65.43万元。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询问笔录》8份,证据二:事故调查报告。
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规定。
2023年5月29日,我局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意见进行陈述申辩或提出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规定,根据青阳县税务局《关于青阳县龙瑞工贸有限公司员工2022年全年收入的函复》,你上一年累计收入为人民币72000元整,综上,现你本人作出处人民币贰万捌仟捌佰元(¥288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下列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开户行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阳支行;收款人名称:青阳县政府非税收入服务中心)。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青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青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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