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3MB1522695H/202306-00009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青阳县应急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名称: | (青)应急罚〔2023〕13-1号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3-06-06 | |
生效日期: | 2023-06-06 | 废止日期: |
被处罚单位:青阳县龙瑞**有限公司
地 址: 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朝华村 邮政编码: 2428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胜 联系电话:138******58
违法事实及证据: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混乱,未能按规定要求对危险区域进行管理,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导致企业于2023年3月17日1#窑底发生一起一般中毒窒息生产安全事故,造成2人受伤,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65.43万元。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询问笔录》8份,证据二:事故调查报告。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规定,
2023年5月29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意见进行陈述申辩或提出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对你单位作出处人民币陆拾万元整(¥60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下列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开户行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阳支行;收款人名称:青阳县政府非税收入服务中心)。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青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青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