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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3MB1522695H/202306-00008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青阳县应急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青)应急罚〔2023〕10号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3-06-20
生效日期: 2023-06-20 废止日期:

(青)应急罚〔2023〕10号

阅读次数: 来源:青阳县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06-20 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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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安徽青木****制造有限公司                        

  址: 青阳县木镇**园        邮政编码: 2428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喻*国职务: 负责人联系电话:137******11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年4月13日,我局对安徽青木****制造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1.混砂区域泡沫夹芯板;2.行车止脱钩缺失;3.配电房电缆沟盖板缺失,存在事故隐患。

以上事实违反了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拟对安徽青木****制造有限公司:1.责其限期改正;2.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30000.00)。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青阳县政府非税收入服务中心,账号见缴款通知书,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青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青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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