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3MB1522695H/202305-00021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青阳县应急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名称: | (青)应急罚〔2023〕11号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3-05-04 | |
生效日期: | 2023-05-04 | 废止日期: |
被处罚单位: 青阳县九华五金矿产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木镇中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杨*善 职务: 总经理 联系电话:135******66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3年3月22日下午,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青阳县九华五金矿产有限责任公司(九华五矿公司黄山石灰石矿)检查时,发现该矿山未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主要证据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记录(青应急现记〔2023〕K25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青应急责改〔2023〕k10号);专家检查反馈表,青阳县九华五金矿产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从业人员花名册和关于任命公司技术人员的通知)。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青阳县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局,账号20000148201610300000042,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青阳县人民政府或者 池州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青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当场向我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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