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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3MB1522695H/202305-00021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青阳县应急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青)应急罚〔2023〕11号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3-05-04
生效日期: 2023-05-04 废止日期:

(青)应急罚〔2023〕11号

阅读次数: 来源:青阳县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05-04 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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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  青阳县九华五金矿产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木镇中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杨*善   职务:  总经理   联系电话:135******66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3年3月22日下午,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青阳县九华五金矿产有限责任公司九华五矿公司黄山石灰石矿检查时,发现该矿山未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主要证据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记录(应急现记〔2023K25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青应急责改〔2023k10号);专家检查反馈表,青阳县九华五金矿产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从业人员花名册和关于任命公司技术人员的通知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款第()项,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整(¥1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青阳县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局,账号20000148201610300000042,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青阳县人民政府或者 池州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青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当场向我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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