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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3MB1522695H/202304-00057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青阳县应急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青)应急罚〔2023〕9号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3-04-27
生效日期: 2023-04-27 废止日期:

(青)应急罚〔2023〕9号

阅读次数: 来源:青阳县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04-27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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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青阳县旺源炉料有限公司 

  址: 青阳县酉华镇工业园区     邮政编码:2428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贵职务:法人代表联系电话:181******22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年4月3日,我局对青阳县旺源炉料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调取2023年4月2日9点6分视频监控发现该公司员工在窑底进行有限空间作业时,未佩戴防一氧化碳防护用品。以上事实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工贸企业应当根据有限空间存在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危害程度,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监督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与使用”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工贸企业未按照本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拟对青阳县旺源炉料有限公司:1.责其限期改正;2.处以罚款壹万元人民币(¥10000.00)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青阳县政府非税收入服务中心,账号见缴款通知书,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青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青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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