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30032911816/202211-00081 | 组配分类: | 政策法规文件 |
发布机构: | 青阳县民政局 | 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 |
名称: | 关于《青阳县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细则》的补充通知 | 文号: | 青民保〔2022〕38号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2-11-10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各乡镇民政所、财政分局:
根据《安徽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的补充通知》(皖民社救字【2022】95号)文件精神,县民政局、财政局决定对《青阳县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细则》(青民【2022】58号)文件做出如下修改:
1.将第十六条第八款的:
“(1)供养义务人拥有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根据银行、证券、保险等机构提供的信息核实其价值(含本金和收益),分摊12个月认定月收入。
(2)供养义务人拥有企业、注册(投资)公司并正在从事经营活动的根据企业注册(投资)资本、年报、利税等数据,分摊12个月认定月收入。”
修改为
(1)供养义务人拥有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根据银行、证券、保险等机构提供的信息核实其价值(含本金和收益),按照义务人共同家庭生活成员数*低保年标准3倍豁免后,认定家年收入。
(2)供养义务人拥有企业、注册(投资)公司并正在从事经营活动的根据企业注册(投资)资本、年报、利税等数据,按照义务人共同家庭生活成员数*低保年标准3倍豁免后,认定家庭年收入。
2.将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
“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均现金资产及有价证券、基金等金融资产(含家庭拥有的高档收藏品)总价值超过我县月低保标准12倍(不含按规定不计入家庭收入部分),或者年累计银行账户流水超过我县月低保标准12倍且无合理解释的。”
修改为
“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均现金资产及有价证券、基金等金融资产(含家庭拥有的高档收藏品)总价值超过我县月低保标准36倍(不含按规定不计入家庭收入部分),或者年累计银行账户流水超过我县月低保标准36倍且无合理解释的。”
本通知自公布自日起施行
青阳县民政局 青阳县财政局
2022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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