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30032919586/202210-00058 | 组配分类: | 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
发布机构: | 青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 / 公民 / 其他 |
名称: | 关于印发安徽省购买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指导目录(试行)的通知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2-10-25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通知》(皖人社发〔2013〕40号)要求,现将《安徽省购买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指导目录(试行)》(以下简称“指导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组织实施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购买基层公共就业服务适用范围及原则
购买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是指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基层平台)就业服务质量、社会效益、受益群体满意度等情况进行绩效评估,根据服务成果给予适当的经费补助。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购买公共就业服务的主体,负责牵头组织和监督管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授权负责具体实施。
购买公共就业服务坚持以保障基本、以事定费、注重实效、公开透明的原则,通过购买服务、绩效评估不断提升基层公共就业服务的效率和质量,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二、购买基层公共就业服务目录和补助标准
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的指导目录基础上,各市可以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就业创业工作的需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财力水平等因素,适当增加2-3个购买公共就业服务项目,新增的项目应有明确的服务标准和具体评估措施;各市可以按照量力而行、精打细算的原则,对补助标准进行适当调整,调整幅度上下不超过30%。
三、购买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实行绩效评估
对于指导目录确定的1-6类服务项目,应当依据安徽省就业失业和劳动用工备案信息管理系统中的实名数据记录进行核查、评估。对充分就业社区、街道、乡镇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示范村的创建绩效评估,可以参照《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平台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皖人社发〔2011〕39号)规定的认定标准及考核细则,研究制定绩效评估实施办法,进行组织实施。认定的市级、县级充分就业社区、街道、乡镇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示范村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服务机构管理标准。街道、乡镇就业服务场所不低于100平方米,社区就业服务场所不低于30平方米,行政村就业服务窗口不少于10平方米。乡镇、街道从事就业工作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社区从事就业工作专职人员不少于2人,行政村至少确定1名工作人员从事就业工作。
(二)服务项目标准。严格执行就业服务各项制度,服务记录台账、补助资金使用管理规范,街道、乡镇、社区就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联通,各项就业创业年度目标均能100%完成。
(三)服务量和服务成果标准。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劳动者总体就业率达90%以上,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率达90%以上,“零就业家庭”出现一户,援助一户,消除一户,稳定一户。服务对象满意度高,基层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就业服务工作的认可程度高。
省级充分就业社区、街道、乡镇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示范村的绩效评估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实施。市级、县级充分就业社区、街道、乡镇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示范村的绩效评估由各地自行组织,具体的评估标准、评估周期由各地自行研究确定。
四、购买基层公共就业服务资金安排及使用
购买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所需资金可从省转移支付或地方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公共就业服务岗位补助、信息系统维护、设备购置和公共就业服务活动经费,其中公共就业服务岗位补助支出不超过基层平台获得补助资金的50%。
服务项目补助经费由市、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绩效评估结果,提出补助意见,经人社、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程序拨付补助资金。补助资金应当向社区、行政村平台适当倾斜。
各地应当根据《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通知》及指导目录,结合实际,制定购买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购买目录、补助标准、组织实施程序、绩效评估等有关操作办法,并且及时向基层平台公布购买就业服务目录。
安徽省购买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指导目录(试行)
服务项目 |
服务标准 |
补助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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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力资源管理 |
1.1人力资源调查登记 |
及时登记辖区内人力资源信息,录入系统,信息内容完整、真实,更新及时。 |
登记2元/人/次
更新1元/人/次 |
1.2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 |
及时、完整、真实登记劳动者就业失业信息及享受援助政策信息记录,并及时更新。 |
1元/证 |
|
2.失业人员就业
服务 |
2.失业人员就业服务 |
及时了解辖区失业人员信息,提供就业服务,落实就业政策,通过多种措施促进失业人员实现就业。 |
就业1人补助300元 |
3.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 |
3.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 |
及时了解辖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信息,提供就业服务,落实就业政策,通过多种措施促进高校毕业生实现就业。 |
就业1人补助300元 |
4.被征地农民就业服务 |
4.被征地农民就业服务 |
及时了解辖区被征地农民信息,提供就业服务,落实就业政策,通过多种措施促进被征地农民实现就业。 |
就业1人补助300元 |
5.困难人员就业援助 |
5.1就业困难人员援助服务 |
及时认定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就业服务,落实就业政策,开展跟踪援助,通过多种措施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 |
就业1人补助400元 |
5.2零就业家庭、零转移农户就业援助服务 |
及时认定零就业家庭、零转移农户,提供就业服务,落实就业政策,开展跟踪援助,通过多种措施帮扶零就业家庭或零转移农户成员实现就业。 |
家庭成员就业1人补助4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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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创业服务 |
6.创业服务 |
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培训、小额贷款、创业项目等推荐服务,开展跟踪服务。 |
成功创业1人补助400元 |
7.促进充分就业 |
7.1创建充分就业社区 |
达到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充分就业社区标准,按程序予以认定。 |
国家级补助10000元/次
省级补助8000元/次
市级补助6000元/次
县级补助4000元/次 |
7.2创建转移就业示范村 |
达到省级、市级、县级充分转移就业行政村标准,按程序予以认定。 |
省级补助6000元/次
市级补助4000元/次
县级补助2000元/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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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创建充分就业街道、乡镇 |
达到省级、市级、县级充分就业街道(乡镇)标准,按程序予以认定。 |
省级补助8000元/次
市级补助5000元/次
县级补助3000元/次 |
备注:
1.更新人力资源信息,是指人力资源基本信息发生变化及时予以更新,且更新内容为三项以上。
2.实现就业,是指基层平台为服务对象提供3次以上就业服务(推荐参加技能培训、提供就业信息、开展职业指导等),帮助服务对象与用人单位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安徽省就业失业和用工备案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劳动用工登记备案。
3.成功创业,是基层平台为服务对象提供3次以上创业服务(推荐创业项目、推荐参加创业培训、帮助申请小额贷款等),帮扶服务对象以法人代表身份工商登记为个体工商户或企业,且稳定经营6个月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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