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30032919586/202210-00057 | 组配分类: | 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
发布机构: | 青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 / 公民 / 通知 |
名称: | 关于印发安徽省购买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指导目录的通知(皖人社秘〔2021〕252号)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2-10-26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皖人社秘〔2021〕252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购买基层公共就业服务
指导目录的通知
各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1〕1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提升就业服务质量工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80号)精神,按照财政部《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要求,现对《安徽省购买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指导目录(试行)》(皖人社秘〔2014〕8号)进行调整,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一、工作原则
购买基层公共就业服务要坚持预算约束、以事定费、公开择优、诚实信用、讲求绩效原则,创新政府购买公共就业服务的新机制、新方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不断提高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的水平,进一步推进公共就业服务均等化,推动实现更加充分和更高质量就业,持续保障和改善民生,增进人民福祉,助力共同富裕。各地要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制定本地区购买基层公共就业服务的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补助标准、实施程序、评估措施等,及时向基层平台公布。
二、项目标准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制定、公布《指导目录》;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政府职能转变、就业创业工作的需求、就业资金状况和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均等化、标准化要求等因素,编制、调整本地区目录。可会同财政部门在《指导目录》基础上适当增加1-3个公共就业服务项目,新增项目应有明确的服务标准和具体的评估措施。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结合工作实际,商财政部门对补助标准进行适当调整,调整幅度上下不超过30%。
三、监督管理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通过安徽省智慧就业服务平台中的实名制服务记录及就业情况等大数据核查、第三方电话回访、社会满意度调查、就业工作及就业资金绩效评价等方式对购买基层服务项目进行综合评估,杜绝和防止一边购买服务,一边养人办事的“两头占”现象,坚决防止政府职责过度转嫁社会力量承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购买基层公共就业服务相关补贴资金的监管,对虚报冒领骗取补贴等违法违规情形,及时纠正查处,并严肃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四、资金保障
购买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所需资金可从省转移支付或地方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主要用于公共就业服务岗位补助、信息系统维护、就业服务设备购置和公共就业服务活动经费,其中公共就业服务岗位补助支出不低于基层平台获得补助资金的40%。市、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评估结果提出购买服务补助意见,重点补助社区、行政村,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程序拨付补助资金。
五、组织领导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购买公共就业服务的主体,负责牵头组织和监督管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省级充分就业社区、街道的评估、认定;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市、县级充分就业社区、街道的评估、认定,制定具体的评估标准、评估方法和评估周期。
本目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购买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指导目录(试行)》(皖人社秘〔2014〕8号)同时废止。
2021年12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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