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3MB15693385/202201-00002 | 组配分类: | 民办学校设立、变更、终止等事项行政审批、备案信息 |
发布机构: | 青阳县教育体育局 | 主题分类: | 科技、教育 / 公民 / 其他 |
名称: | 民办学校设立、变更、终止等事项法律依据、办理流程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2-01-04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民办学校设立、变更、终止等事项法律依据、办理流程
一、项目名称
民办学校设立、变更、终止办理依据
二、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三、申报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申请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的变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同意学校变更;
2.学校申请。
四、申报材料
申请变更学校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校长或其它重要事项的,应由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提交变更的理由和方案等;变更学校举办者应提供:
1.民办学校变更申请表
2.变更学校举办者的申请
3.变更学校资产转让协议(原件审核、复印件留存)
4.变更学校新修订的章程修正案
5.变更学校财务审计报告
6.举办者的相关证件:身份证复印件、个人征信报告、无犯罪证明等
7.原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决议。
五、办理程序
1.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县教体局督导室受理;
2.县教体工委审核材料、讨论通过
3.县政府网站进行相关信息公示
4.审批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六、法定办理期限:无
七、承诺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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