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专题 > 增加曾用名
索引号: 113418230032912454/202303-00029 组配分类: 增加曾用名
发布机构: 青阳县公安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增加曾用名业务办理指南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3-03-20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增加曾用名业务办理指南

阅读次数: 来源:青阳县公安局 发布时间:2023-03-20 19:16
【字体大小: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号)、《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皖公通〔202120号)

二、实施机构

青阳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办事大厅公安类综合窗口,青阳县公安局各户籍业务窗口。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受理条件

公民要求增加曾用名的,本人或者监护人书面申请,并提交公民过去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该姓名的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派出所调查核实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后办理。

服务流程

申请受理-核查-审批-办结

所需材料

1、变更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过去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该姓名的证明。

、办理时限

十五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电话

    0566-5181114

十、监督电话

    0566-5038189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