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3MB1682330U/202109-00150 | 组配分类: | 支持农业新型经营主体 |
发布机构: | 青阳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名称: | 支持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申请指南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1-09-20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一、法律依据
根据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1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皖农计财函〔2021〕779号)。
二、补贴对象
2021年新获评的市级以上农民示范合作社、示范家庭农场及从事四大产业(九华黄精、皖南土鸡、茶叶、鳜鱼)的县级农民示范合作社、示范家庭农场。
三、申办材料
各示范经营主体对照项目评选条件,经乡镇审核、并附相关材料后(绩效考核、总结等内容),上报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再次进行复核,并在农业农村水利局政务公开网上公示。
四、办理程序
申请人提交材料;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县农业农村水利局会同乡镇对省级及省级以上的示范经营主体,进行实地验收,对市、县两级示范经营主体按60%的比例进行抽取验收,对符合支持内容,经验收合格后,由县财政部门直接将发展资金拨付给项目实施经营主体单位。
五、补贴标准
支持资金具体标准原则上为国家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不超过 5 万元、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不超过 4 万元、市级示范社不超过 3 万元、县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不超过 2.5 万
元;省级示范家庭农场不超过 3 万元、市级示范家庭农场不超过 2.5 万元、县级示范家庭农场不超过 2 万元;安排中央财政资金总额度 90 万元,补完为止。
六、受理单位
青阳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七、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八、咨询电话
0566-5038532
九、监督渠道
0566-5021635;青阳县蓉城镇园林路50号
十、补贴结果发布说明
加强资金运行和项目实施的跟踪问效,对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农业专项资金项目认真落实,按照相关要求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和项目后续管理工作,及时拨付项目资金。对项目支出的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绩效考评,对项目实施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严厉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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