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30032919586/202112-00011 | 组配分类: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
发布机构: | 青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公民 / 公告 |
名称: | 青阳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程序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1-12-16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第六章 注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注销登记,终止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员死亡、丧失国籍或已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
第三十八条 社保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时,应遵循告知承诺制,不得要求参保人员、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提供死亡证明或关系证明等材料。
参保人员死亡的,社保机构应允许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通过互联网服务渠道,上传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以下简称《注销表》)作出承诺,办理注销登记,或携带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线下服务渠道,填写《注销表》作出承诺,现场办理。
丧失国籍或已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社保机构应允许参保人员通过互联网服务渠道,上传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填写《注销表》作出承诺,办理注销登记,或参保人员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线下服务渠道,填写《注销表》作出承诺,现场办理。
第三十九条 县社保机构应通过数据比对等方式,对注销登记信息进行审核,并自收到注销登记申请的 5 个工作日内告知审核结果。审核通过的,应同时在信息系统中进行确认,留存《注销表》、有效身份证件信息资料和申请材料,结算被注销人员的个人账户余额和丧葬补助金额。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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