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3MB15693385/202107-00060 | 组配分类: | 优待政策 |
发布机构: | 青阳县教育体育局 | 主题分类: | 科技、教育 / 公民 / 其他 |
名称: | 关于印发《青阳县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细则》的通知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1-07-20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各中小学、幼儿园,池州市旅游学校:
现将《青阳县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阳县教体局 青阳县人武部政工科
2021年7月20日
青阳县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教育厅、省军区政治部《关于贯彻落实〈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意见》(政联〔2012〕56号)、《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军区政治部转发教育部办公厅、总政治部干部部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通知》(皖教秘基〔2013〕57号)和市教育局、池州军分区政治部《关于印发<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细则>的通知》(池教基〔2015〕14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军人子女,是指现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的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的子女。
第三条 军人子女没有条件入部队幼儿园的,可以在其父母或者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就近就便优先入地方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第四条 驻青部队军人子女入小学、初级中学,可在部队驻地范围内,由县教育行政部门协调就近就便安排公办小学、初中学校就读。
第五条 军人子女入小学、初级中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根据军人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意愿安排入学:
(一)在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原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部队工作的军人的子女;
(二)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
(三)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
(四)受解放军原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或战区以上(含)表彰的军人的子女;
(五)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和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
军人子女享受义务教育优待,需持军人所在部队旅(驻地为青阳县的可为团级单位)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身份认定证明,于每年6月20日之前到县人武部政治工作科办理相关手续,县人武部于每年6月30日之前报军分区政治工作处核准后,7月10日之前报县教体局,由县人武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落实。
第六条 军人子女报普通高级中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中考时按照录取分值10%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
(一)在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原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工作的军人的子女;
(二)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
(三)烈士子女。
第七条 军人子女报普通高级中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中考时按照录取分值5%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
(一)作战部队军人的子女;
(二)在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军人的子女和解放军原总部规定的三类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
(三)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
(四)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
(五)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
(六)受解放军原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或战区以上(含)表彰的军人子女;
(七)在执行抗洪抢险等急难险重任务中受到省委、省政府、省军区以上表彰的军人的子女。
第八条 前款规定范围之外军人子女报普通高级中学,增加5分投档。
第九条 军人子女享受优惠加分投档待遇,只能享受一次优待,不累计计算。
第十条 符合享受中考优惠加分投档条件的军人子女,由军人所在部队旅(驻地为青阳县的可为团级单位)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学生父母工作单位、岗位职务、岗位性质及立功等级证明等材料,于每年6月30日之前报县人武部政治工作科。县人武部收集、整理后报池州军分区政治机关汇总核定,并于每年7月10前转报市教体局,由市教体局提请中考中招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军人子女需要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在池州市范围内任选中等职业学校就读。
第十二条 军人因工作调动、生活基础变更等,其子女需要转学、借读的,县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学校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并根据学生学习情况安排到相应的学校就读。
第十三条 本细则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所规定的教育优待对象包括:在所列举的特定地区和岗位连续工作3年以上(含已工作并将连续工作3年以上)军人的子女,以及有子女后曾在该地区和岗位累计工作5年以上军人的子女。
第十四条 本细则所称二等功及以上奖励不含集体功和集体荣誉称号。
第十五条 本细则所称艰苦边远地区、解放军原总部划定的岛屿,依据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关于确定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范围的通知》(国转办联〔2007〕1号)以及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调整完善高山海岛津贴制度的通知》(后财〔2009〕1111号)等文件确定。
第十六条 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子女考学,每年6月30日前由其法定监护人持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直接向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优待申请。
第十七条 各单位落实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情况纳入双拥模范评选内容,县教体局、县人武部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子女的教育优待,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军人子女教育优待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本细则由青阳县教体局和青阳县人武部政工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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