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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青阳县教育体育局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 / 公民 / 通知
名称: 关于印发《青阳县督学聘任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 青教督〔2021〕4号
成文日期: 2021-01-22 发布日期: 2021-01-22
生效日期: 2021-02-01 废止日期:

关于印发《青阳县督学聘任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阅读次数: 来源:青阳县教育体育局 发布时间:2021-01-22 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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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中小学、幼儿园:

现将《青阳县督学聘任与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我县实际,具体贯彻落实。

 

 

             

     青阳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

         2021年1月22日

 

 报:池州市教育和体育局,吴蓓蓓副县长

 

青阳县督学聘任与管理暂行办法

 

依据国务院《教育督导条例》、教育部《督学管理暂行办法》和《安徽省督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督学任职条件

督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熟悉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三)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品行端正,廉洁自律;

(四)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教育管理、教学或者教育研究工作10年以上,工作实绩突出;

(五)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表达能力;

(六)身体健康,能胜任教育督导工作。

兼职督学的任期为3年,可以连续任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3个任期。

二、督学工作内容和范围

(一)督学实施督导的主要内容:

1、县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情况;

2、县内中小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工作开展的情况。

(二)督学实施督导的基本范围是:

1、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情况,教育教学水平、教育教学管理等教育教学工作情况;

2、校长队伍建设情况,教师资格、职务、聘任等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招生、学籍等管理情况和教育质量,学校的安全、卫生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校舍的安全情况,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的配备和使用等教育条件的保障情况,教育投入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3、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均衡发展及学前教育普及普惠情况,各级各类教育的规划布局、协调发展等情况;

4、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督学义务与权利

(一)督学履行下列义务:

1、参加教育督导机构、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督导评估或督查调研活动;

2、撰写督导报告,对教育决策提出咨询建议;

3、参与教育督导理论和实践研究;

4、定期或不定期地接受岗位培训和业务进修;

5、完成教育督导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督学行使下列职权:

1、查阅、复制财务账目和与督导事项有关的其他文件、资料;

2、要求被督导单位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3、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开展调查;

4、向县人民政府教育委员会或者县教育主管部门提出对被督导单位或者其相关负责人给予奖惩的建议。

四、督学聘任与责任追究

督学实行自下而上,逐级推荐,严格标准,确保质量,并接受群众监督,做到社会公认。督学聘任程序为:

1、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拟聘人数和类别要求,确定督学推荐单位及推荐人数;

2、推荐单位根据督学任职条件和推荐要求,确定推荐人选;

3、被推荐人选填写《督学申请表》;

4、推荐单位对推荐人选的基本条件进行初审,提出推荐意见,按要求将督学推荐人选名单和《督学申请表》报教育督导机构。

教育督导机构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确定为拟聘人选。拟聘人选名单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教育督导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发聘书。

督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规依纪给予处分,直至取消督学任命或者终止督学聘任:

1、不履行督学职责的;

2、一年内两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教育督导机构安排的督导或督查调研活动的;

3、受到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督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撤消督学职务或解除督学聘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玩忽职守,贻误督导工作的;

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影响督导结果公正的;

3、滥用职权,干扰被督导单位正常工作的;

教育督导机构负责对督学实施教育督导活动的管理,对其履行督学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

撤消或者解聘督学职务时,应向其所在单位通报,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本人,向社会发布公告,并收回其督学聘书和督学证书。

五、督学的考核

责任督学考核包括督导工作完成情况、参加培训情况、廉洁自律情况三部分。

1.引导学校确立正确的办学理念和发展目标,引导和监督学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严格执行课程计划,对每所学校实施经常性督导每月不得少于1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对学校进行督导。

2.每次督导结束后,责任督学填写《青阳县责任督学学校督导备案表》,将督导结果当场向学校反馈,按时参加县督导室安排的专项督导评估工作,按要求完成督导评估报告、随访记录、调研报告、典型经验材料等文字性材料。

3.严格遵守督导工作纪律,维护督学形象。

4.将督导活动中发现的、可能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或违背教育规律的相关问题,及时向县教体局报告并提出意见与建议。

5.发现危及师生安全的重大隐患,及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

六、经费保障

切实保证年初财政预算的教育督导经费足额用于教育督导工作,督学人员的差旅费回所在单位报销。年终县教体局将给予专项补助、设立教育督导专项奖励基金,结合督学考核情况,对教育督导人员实行以奖代补。

本办法应用中有关问题由县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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