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30032914729/202101-00047 | 组配分类: | 补偿 |
发布机构: | 青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名称: | 青阳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青征补字〔2021〕第4号 | 文号: | 青征补字〔2021〕第4号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1-01-28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青阳县环湖西路与望池路交口西北角停车场工程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土地利用现状
拟征收土地位于青阳县蓉城镇光华村境内(四至范围详见附图),征收土地总面积1.0268公顷,均为农用地,未涉及永久基本农田。
二、征收土地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类基础设施建设需征收上述土地。
三、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规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区域 |
农用地和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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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补偿倍数 |
安置补助倍数 |
征地补偿标准(元/亩) |
土地补偿倍数 |
安置补 助倍数 |
征地补偿 标准(元/亩) |
|
蓉城镇 光华村 |
0.4 |
0.6 |
46400 |
0.4 |
0.6 |
37120 |
四、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按《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各县区被征收土地地上房屋青苗及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池政秘〔2020〕165号)规定的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执行。
房屋征收采取异地自建集中安置、异地自建分散安置与货币化补偿三种安置方式,被征收户可选其中任一方式。
五、被征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用货币安置方式。
(二)根据青阳县人民政府青政办〔2007〕4号文件规定,对其中符合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对象(征地后人均耕地不足0.3亩,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自愿调剂后不再占有农用地且政府无法给予异地移民安置,征地时年满16周岁并享有第二轮承包经营权的在册农业人口)由县政府统一进行社会保障,保障标准为140元/人·月。
六、征地补偿登记
本公告公布之日起至本公告期满后5日内,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权人、使用权人、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持相关土地权属证明材料或其他有效证明(户口本、不动产权属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及其它有效证明材料)到具体负责征地实施的属地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权人、使用权人、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及有关部门予以配合。逾期未办理征收补偿登记手续的,以征地实施单位调查确认结果为准。凡征地启动公告发布之日后,抢栽抢建的不予办理补偿登记手续。
七、异议反馈渠道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以上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有意见的,可在公告期满前,以书面形式向青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反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超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青阳县人民政府将组织听证。
八、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审核同意后及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本公告至2021年3月1日止。
特此公告
青阳县人民政府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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