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3MB15693385/202105-00044 | 组配分类: | 财务信息 |
发布机构: | 青阳县教育体育局 | 主题分类: | 科技、教育 / 其他 / 其他 |
名称: | 青阳县中小学校财务管理规定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1-05-24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青阳县中小学校财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学校经费收支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县教育持续、协调、健康发展,根据《会计法》、《预算法》和《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等相关财政财务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县所有公办学校(含幼儿园)。
第三条 中小学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科学合理编制预算;依法筹措资金;加强会计核算,强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对学校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建立健全财务档案;规范票据管理。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中小学经费实行“集中管理,分校核算”的方式,由县教育局、县财政局管理全县中小学财务活动。
第五条 中小学财务由校长全面负责,按照“以收定支,分校核算”原则,实行报账制。学校每月向县教育局、县财政局报送财务报表,每学期报送财务分析报告,在业务上接受县教育局和县财政局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 学校财务职责。负责本级及所属学校的经费收支管理,经费上缴和下拨、账户管理、会计核算、教育统计及上报等工作;定期报送财务分析报告;按要求编制教育经费部门预算,建立健全教育经费收支账册和固定资产账册,规范票据管理及会计信息资料建设与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七条 建立健全中小学部门预算编制管理制度。学校各项收入要全部纳入部门预算,全县中小学部门预算由县教育局统一组织、分校编制,经县财政局审核,县政府审批,报县人大批准后,由县财政局下达到县教育局,再由县教育局下达所属学校执行。
第八条 中小学预算编制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不得编赤字预算。
第九条 中小学校根据下达的部门预算,按季分月申报用款计划,由县教育局审核后集中报县财政局。学校依据批复的用款计划办理支付申请。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条 各校必须严格按国家政策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严禁私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中小学的收入主要有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勤工俭学收入、其它收入等。
按国家规定取得收入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发的票据,收入应及时足额缴入县非税收入专户,实行专户存储,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坐收坐支、设账外账和公款私存。
学校按规定收取的代管经费是指学校为学生代购课本、作业本和必要的学习辅助资料,以及其他代收代支款项。义务教育学校收取的代管经费是指代收簿本费。收取代管经费时,必须使用《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收据》,收入缴存县非税收入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一条 中小学的各项支出应符合《中小学校财务制度》、《中小学校会计制度》和国家、省有关教育经费管理规定。严格区分人员经费、公用经费、项目经费。对项目经费要实行跟踪问效,确保专款专用。确需单独核算的项目资金,应单独建账,定期按要求报送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中央和省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的公用经费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人员工资或津补贴、基本建设、偿还债务等。每年中央和省下达的专项资金必须按预算执行到位,如无特殊原因不得结转下年。
第十二条 中小学支出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勤工俭学支出、上缴上级支出、结转自筹基建支出等。
对非支出性的代管款项申请时要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相关规定办理,期末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第十三条 中小学校要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严格按照公用经费支出范围、标准开支各项费用,加强公用经费支出审核管理。公用经费支出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资料印刷、取暖、交通差旅、邮电通讯、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购置,房屋建筑和构筑物、仪器设备及信息化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
合理规划布局调整,严禁义务教育学校负债建设。对非义务教育学校确需负债建设的,由县教育局会同县财政局审核,报县政府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原始凭证入账要求:所有原始凭证应按发生时间注明用途并有经办人、证明人(或验收人)、审核人、审批人签字。其支出凭证应按规定,经主办会计(报账员)审核,单位负责人审批,报县国库支付中心审核后方可入账核算。
第十五条 坚持“一支笔”审批。原则上单项支出在千元以上,需经行政会研究,方可开支。大额经费支出和大宗物品采购由县财政直接支付,具体程序按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相关文件执行。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 中小学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800元以上,使用年限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学校的课桌椅、图书等,均要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中小学必须确定专人负责资产日常管理,并按规定设立固定资产明细分类账和台账,建立健全实物资产发放登记制度,及时清理债权,定期(每年末)组织清查盘点各类资产。
第十七条 资产配置管理。资产配置主要包括系统内部调剂、租赁和购置,包括土地购置和房屋建设等重大资产配置。学校资产配置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申报审批。未经批准的资产购置项目不得列入部门预算和单位经费支出(或事业支出)。
第十八条 资产处置管理。资产处置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和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学校资产处置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申报审批。未经批准的资产处置不得调帐或核销。资产处置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九条 中小学购置的资产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相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第二十条 中小学流动资产的核销和无形资产的处置参照第十八条规定执行。中小学的资产配置和处置管理的具体实施,按照《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七章 政府采购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学校使用财政性资金,依法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必须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第二十二条 各学校应根据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和《青阳县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试行)》(青政办秘〔2015〕34号)的规定,认真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按月编报政府采购清单,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批复的采购预算审核执行。未编制采购预算的原则上不得采购。
第二十三条 各学校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限额标准以上的或者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必须实行集中采购。采购集中目录以内、限额标准以下的或者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招标代理机构办理。
第二十四条 根据《青阳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投资额度达10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工程造价须经县财政部门评审后,方可组织招标。
第二十五条 各学校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实行公开招标。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二十六条 造价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含新建、扩建、改建、装修、装饰、拆除、修缮等),由采购人自行招标采购。鼓励同类型项目整体打包招标,严禁化整为零规避招标。
第二十七条 列入“网上商城采购”的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5万元以下的,实行网上直购;单项或批量采购5万元以上、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实行网上竞价。
第二十八条 各学校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按《青阳县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试行)》(青政办秘〔2015〕34号)执行。标准包括实物量标准、价格上限标准和使用年限标准。按照保障需要、节俭实用和节能环保的准则,从严控制配置,不得配置高端设备和高档家具,严禁攀比浪费,避免闲置低效。
第二十九条 政府采购工作由县财政局、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同时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对应纳入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自行采购的,由县财政局和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拒绝改正的,按预算停止向其支付资金,由此造成的后果由采购人自行承担。对于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青阳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青政〔2015〕14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项目管理
第三十条 教育项目是指由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支持中小学(含幼儿园)基本建设类和装备类项目。中小学基本建设类项目包括教学及辅助用房、学生宿舍、食堂(伙房)、厕所、锅炉房、浴室、运动场地等;装备类项目包括课桌椅、实验教学仪器设备、音体美卫器材、图书、班级多媒体远程教学设备、食堂设备、学生用床,以及饮水、安保设施设备等。
第三十一条 项目管理实行“以县为主”的体制,由县级统一规划、立项,统一勘探、设计,统一招标、监理,统一资金管理,统一验收和决算审计。落实项目管理三人小组制度,对工程施工各环节实施全过程监督。
第三十二条 中小学基本建设项目要履行审批程序,并按有关部门规定办理各项手续。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第三十三条 项目学校要积极配合做好项目管理工作。做好项目档案建设;指定专人协助进行工程现场管理,详细记录校方施工现场日志;参与设施设备项目的收货验收、资产入账,负责日常管理、维护;定期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意见。
第九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四条 中小学的财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对本校的所有财务活动负责。
第三十五条 中小学校应成立学校校长、教务和总务以及教师代表组成的民主理财小组,对学校财务进行全面审核监管,大额支出应通过民主理财小组会议通过,定期向全体教职工公开财务收支情况。
第三十六条 票据管理和印鉴管理。各校所需财政票据必须到县财政局统一领购,及时办理票据核销手续,实行“票款分离”管理。为确保资金安全,印鉴应分开管理。
第三十七条 中小学财务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县教育局对学校财务进行内审,学校要如实提供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县教育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出台的有关文件规定的内容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今后上级如有新的规定出台,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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