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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30032914729/202101-00022 组配分类: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发布机构: 青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1-04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阅读次数: 来源:青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1-01-04 09:33
【字体大小:
目录清单名称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目录子项名称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000117020000
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实施编码
11341823MB1E45262T400011702000003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移动端办理,窗口办理,自助端办理,快递申请
办理深度
四级(全程网办)
网上办理形式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到现场次数
0次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3个工作日
说明
办理地点
池州市青阳县蓉城镇东河路12号青阳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住建局1号窗口
办理时间
工作日 夏季(4月1日至10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春秋冬季(1月1日至3月31日,11月1日至12月31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所属部门
青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所属区划
青阳县
实施主体
青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行使层级
省级/直属,市级/隶属,县级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委托部门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行使内容
行政区域内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是否属于联办件
是否有联办机构
联办机构
是否有权限划分
划分标准
行政区域内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是否属于上报件
下沉办理
通办范围
全县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阶段性办理
办理时间段
是否有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
是否支持预约
预约渠道
预约电话(0566-5181039)、预约网址(http://chiz.ahzwfw.gov.cn/)
是否有数量限制
数量限制说明
数量限制依据
是否进驻大厅
材料收取形式
窗口收取,邮寄收取
结果名称
结果样本
结果领取方式
窗口领取,结果快递
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EMS
监督方式
0566-5021605
咨询方式
0566-5181039
审查标准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第三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年审年检
设定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9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第二条第(二)项: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3项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1项”。
展开

受理条件

  • 1. 属本单位管辖区域内;2. 做好安全警示、围挡等防护安全措施;3. 申请单位应当在挖掘前自行联系地下管线(煤气、通信、电缆、自来水等)相关部门,对地下管线情况进行调查,在施工时应在相关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挖掘,防止挖破地下管线,如在挖掘过程中出现地下管线破裂或意外情况时,申请单位和施工单位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排险,保证安全,并承担所有责任。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必要性
规格份数
材料来源
填报须知
材料下载
其他说明

施工方案(申请挖掘城市道路提供)

必要

电子件1份

申请人提供

提供原件真实合法。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清晰、加盖所属单位公章。

因工程建设需要,需提供规划部门批准总平面图(申请挖掘城市道路提供)

非必要

电子件1份

规划部门核发,申请人提供

提供原件真实合法。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清晰、加盖所属单位公章。

开通道路接入城市主次干道的(申请挖掘城市道路提供)

非必要

电子件1份

交警部门核发,申请人提供

提供原件真实合法。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 1、受理:责任处室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同意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查:责任处室初审、校核;
    3、决定:领导审批后作出许可决定;
    4、办结:制证发证:责任处室打印证件后办结。
    5、送达:快递送达。
环节
办理时限
办理单位
办理人
办理岗位
岗位职责
特殊程序
受理

0.5个工作日

青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陆苹
受理岗

负责政策咨询、报件受理、登记工作。

审查

1个工作日

青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王世学
审查岗

现场勘查。

决定

1个工作日

青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殷宏炜
决定岗

负责审核、审批。

办结

0.5个工作日

青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汪永春
办结岗

发证、办结。

送达

0个工作日

青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沈志华
送达岗

快递送达

中介服务

  • 本事项不涉及中介服务
  • 法定依据
  •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

    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提交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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