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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3MB15693385/201905-00022 组配分类: 学籍管理
发布机构: 青阳县教育体育局 主题分类:
名称: 关于印发《青阳县学前教育促进工程项目建后管养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 青教计﹝2018﹞164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19-05-24
生效日期: 2019-05-24 废止日期:

关于印发《青阳县学前教育促进工程项目建后管养暂行办法》的通知

阅读次数: 作者:教育体育局 来源:教育体育局 发布时间:2019-05-24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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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中心小学、幼儿园:

根据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财政厅印发了《安徽省学前教育促进工程项目管养暂行办法》(皖教办〔201822号),结合我县实际,研究制定了《青阳县学前教育促进工程项目建后管养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阳县教育局                 青阳县财政局   

                                      2018921



青阳县学前教育促进工程项目管养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县学前教育促进工程项目管理养护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确保幼儿园校舍和设施设备安全使用,更好地发挥项目效益,根据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财政厅印发的《安徽省学前教育促进工程项目管养暂行办法》(皖教办〔201822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指学前教育促进工程项目为新建、改扩建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参照执行。

 

第二章 管养职责

第三条  学前教育促进工程项目后续管养实行“县级主管、园校负责”,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将强化责任落实,规范管养程序,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促进园舍管理养护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第四条  各中心小学、幼儿园要把管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管理职责,落实建后管养资金,积极探索新型管养模式,确保学前教育项目持久发挥效益。

第五条  各中心小学、幼儿园要结合实际,加大管养力度,完善政策措施,推进制度创新,提升服务能力,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第六条  幼儿园应建立由园长、副园长、财产管理员和教职工代表等有关人员组成的管理养护领导小组,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根据国家规定和幼儿园的实际情况,制定规章制度,切实把园舍及设施设备管理好、养护好、使用好。

第七条  园长是园舍管养的具体责任人,加强对教职工和幼儿进行爱园护园教育,认真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管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园舍管养情况应作为考核园长工作业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三章 管养措施和程序

第八条  园舍管养措施主要分为:排查鉴定和维修改造两部分。排查鉴定包括安全性排查、可靠性鉴定、抗震鉴定等;维修改造包括日常维修、大修改造、抗震加固等。

第九条  排查鉴定的一般要求:

(一)安全性排查。由幼儿园负责,每年不少于一次。发生严重自然灾害影响校舍安全的,在幼儿园开园前,必须进行校舍安全性排查。

(二)可靠性鉴定。由幼儿园或中心小学委托有资质的建筑设计或房屋鉴定单位进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园舍应进行可靠性鉴定:

1、安全性排查中发现园舍安全问题,无法判定其危险程度的;

2、突发自然灾害及其他原因造成园舍安全隐患的;

3、经过大修或加固的园舍,使用满5年的;

4、设计使用年限剩余不足5年的;

5、改变用途或使用条件的。

(三)抗震鉴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抗震鉴定:

1、国家颁布新的抗震设防建筑标准或所在区域抗震设防等级有所提高;

2、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的园舍;

3、可靠性鉴定无法满足要求,需进一步鉴定的园舍。

第十条  维修改造的一般要求:

(一)日常维修。由幼儿园负责,应经常性进行园舍维护,发现问题及时维修。日常维修主要包括屋面、梁柱、墙体、楼地面、地下室、水电安装、栏杆扶手、消防设备和门窗玻璃等附属设施的维修及改造。

(二)大修改造。由幼儿园或中心小学负责,依据鉴定结论,编制大修改造计划和预算,报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或备案,在落实改造资金后,按照相关基建程序实施。县教育主管部门进行监管。

(三)抗震加固。由幼儿园或中心小学申报,县级教育主管部门依据抗震鉴定结论,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加固方案和图纸设计,按照项目管理要求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幼儿园应于每年年初,初步拟订维修改造计划和经费筹集方案,向其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申请报告。县教育局将核实维修的必要性和工程量,区别轻重缓急,统筹安排园舍维修改造项目。

第十二条  因地震、洪涝等自然灾害因素,造成突发性园舍安全隐患或园舍损毁等情况,应及时向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报告,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  未经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幼儿园不得随意改(扩)建、拆除、出租(借)园舍,不得随意改动园舍结构和改变园舍用途。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损坏园舍。

第十四条  各中心小学、幼儿园要建立园舍维修改造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并及时更新补充数据,核准信息内容,充分利用系统进行校舍日常管理和项目管理。各幼儿园要建立园舍管养台帐,确定专人及时记录并保存园舍安全排查、日常维护、可靠性鉴定等材料,整理、保存维修改造工程等相关资料,并按相关规定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管养资金

第十五条  园舍管理养护经费是确保园舍设施安全、延长使用寿命的物质保障。各幼儿园要根据在园人数和园舍生均面积、单位造价、使用年限等因素,科学合理安排园舍管理养护所需经费。

第十六条  县教育主管部门将对管养资金使用情况和效果进行定期检查。各幼儿园应强化内部监管,自觉接受外部监督。

第五章 管养制度

第十七条  各幼儿园应建立园舍管养预警制度。制定防险救灾应急预案,切实做好防洪、防风、防爆、防雷、防毒和防地质灾害等安全防范工作。加强应急演练,提高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八条  各幼儿园应建立园舍管养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园舍管养责任人,确保园舍安全使用、规范管理、科学养护,对疏于管理和养护,影响正常使用甚至造成安全事故的,实行责任追究制。

第十九条  各中心小学、幼儿园可依据本暂行办法,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学前教育促进工程项目管理养护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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