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3MB15693385/201908-00059 | 组配分类: | 民办学校设立、变更、终止等事项行政审批、备案信息 |
发布机构: | 青阳县教育体育局 | 主题分类: | |
名称: |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放开民办教育收费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 文号: | 皖价费〔2018〕70号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19-08-21 | |
生效日期: | 2019-08-21 | 废止日期: |
各市、县物价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发〔2016〕44号)精神,2017年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印发《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开展放开民办教育收费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价费〔2017〕56号),决定放开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收费,在试点基础上逐步放开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为进一步推进我省民办教育收费市场化改革,决定扩大放开民办教育收费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放开民办教育收费试点范围,将放开民办教育收费试点范围扩大到所有民办普通高校和民办职业院校,包括民办普通本科高校、民办高职高专院校、民办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民办技工院校等。
二、独立学院已转设为独立设置民办普通本科高校的纳入放开民办教育收费试点范围;公办普通高校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合作举办的,符合《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6号)规定的独立学院,赋予一定收费自主权,经审核后高校可以在原收费标准基础上上下浮动,文科类专业上浮不超过10%,理科类专业上浮不超过20%,下浮幅度不限;暂时未达到规定的独立学院,收费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放开教育收费的民办学校,学费、住宿费实行自主定价,由学校根据教育培养成本、住宿成本、办学水平、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制定。试点放开的非营利性民办学历教育学校以及非营利性民办技工院校,学费、住宿费执行前应报所属价格、教育或人社部门备案。
四、各民办学校要按照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教育厅皖价费〔2017〕56号文件规定,规范民办教育收费行为。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和民办学校退费制度,落实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规定,保持收费标准相对稳定。
五、各地价格、教育和人社部门要加强对民办教育收费的监管,督促民办学校自觉执行教育收费政策,引导学校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指导试点学校合理制定收费标准,保障民办教育收费改革政策的顺利实施。
本通知自2018年秋季学期开始执行。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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