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市民:
您好!您反映的“劳动合同中签订的合约期限为一年,实习期要求了三个月,这个是否违法;合约到期为2025年8月7日,我8月3日提出不续约剩下到8月7日期间为交接时间,公司要求我要提前一个月否则不允许我到期就走” 的问题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核实,来信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24年8月8日至2025年8月7日(一年期),其中约定三个月试用期,试用期工资3000元/月,转正工资4000元/月。关于试用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该合同约定的试用期期限超出法定上限一个月,超出部分无效。关于离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即行终止,用人单位要求“提前一个月申请”缺乏法律依据。我单位工作人员联系来信人宣传相关法律政策,并告知若后续存在劳动争议,来信人可携带相关证据等材料向青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投诉反映或申请劳动仲裁,来信人表示知晓。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若您有其他问题,可以向我局青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反映。联系电话0566-5026019,联系人方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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