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集公告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产业招商组、招才引智组,县级驻外招商工作队:
为拓宽招商信息来源,提升招商精准性和实效性,引进更多更好的企业到青阳投资落户,结合青阳县实际,起草了《青阳县中介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征求意见。请各单位认真审阅,于 2023 年 5 月 5 日前将征求意见反馈表(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至青阳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投资促进局,联系人:赵百慧,电话:0566-5021498,邮箱:1796075722@qq.com)。
二、征集时间
2023年4月26日-2023年5月5日
三、意见反馈方式
邮箱:1796075722@qq.com反馈。
网络渠道:政府网站意见征集栏目
2023 年 4 月 26 日
附件 1:
青阳县中介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拓宽招商信息来源,提升招商精准性和实效性,引进更多更好的企业到青阳投资落户,结合青阳县实际,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中介招商引资奖励对象指已提供招商引资项目信息,并最终促成项目开工、投产的招商公司、信息咨询公司、金融服务公司和异地商会等提供中介招商服务的法人单位以及社会自然人(即引荐方)。不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及上述单位在职和离退休人员,以及项目投资利益相关方。
第三条 奖励条件
凡申请奖励的招商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 5000 万元。
2.项目必须在青阳行政区域内投资、注册、纳税。
3.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且符合国家现行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规定的鼓励类和允许类项目,符合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土地和产业政策要求,符合节能、环保、消防 和安全生产等方面规定,依法生产经营的法人企业。
4.矿山采掘类、房地产开发类、政府投资、公益事业、“两高”类项目及县内企业搬迁、技改、扩能扩产、增加投资的项目不享受本办法奖励。
第四条 中介招商项目奖励标准
中介招商项目按项目实际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土地、厂房、设备)的 5‰给予奖励。依据发改部门备案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先行分档计奖。引进项目主体开工建设后按25%兑现奖励;项目设备安装完毕后按 25%兑现奖励;项目正式投产后按 50%兑现奖励。引进项目投产后,聘请有资质的
第三方中介机构审计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以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为依据,最终确定项目落地奖励额度,在最后一次兑现奖励时按多退少补的原则结算兑现奖励。奖励资金纳入县财政年度预算。单个项目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
第五条 奖励期限
奖励期限自项目正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或租赁完成)之日起计算,投产时结束。按照项目协议中投产期限条款约定时间执行。
租赁厂房投资工业项目的(须按协议约定的标准投资建设),在正式投产后兑现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奖励程序
1.在引荐方开展项目招商工作时,需在引荐项目正式签约前,在项目落户地对拟引进的项目信息进行引荐登记,填写《青阳县中介招商项目引荐方备案表》 (附表 1)。一个项目只认定一个引荐方,未登记信息的不予奖励。
2.项目投产后,由引荐方向项目落户地提出奖励申报,填写《青阳县中介招商奖励兑现申请表》(附表 2)。由项目落户地对中介引荐的招商项目奖励申报进行材料汇总、初审。
3.落户地在初审后,由县财政局牵头组织县投资促进局、县发改委、县经信局、县审计局、县统计局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当年实际投资情况进行核实,提交县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审定,会议审定后兑现最后一次奖励。
第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采用虚假行为、恶意包装项目与事实不符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三年。
第九条 本办法由青阳县投资促进局、县财政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单位名称 | 修改意见和建议 | 修改法律政策 依据及理由 | 是否 采纳 | 原因 |
县财政局 | 1.建议《暂行办法》第四条“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 资金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和“奖励资金纳入县财政年度预 算。”与《青阳县交持镁铝轻合金产业试行政策发展若干政策 (试行)》中“二、政策措施(八)招商激励政策”和第16条等 规定保持一致,奖励资金列属地财政年度预算。 2、《暂行办法》“第六条 奖励程序 3.落户地在初审后,由县 财政局牵头组织县投资促进局、县发改委、县经信局、县审计局 、县统计局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当年实际投资情况进 行核实,”建议修改为……由县投资促进局牵 头……第三方中介机构对项目投产达效投资情况进行核实” 3、鉴于上级财政部门加大对财经纪律重点问题专项整治,建议 “第九条 本办法由青阳县投资促进局、县财政局负责具体解释 工作。”改为“本办法由青阳县投资促进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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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税务局 | 《暂行办法》中,“第四条 中介招商项目奖励标准 ……单个项 目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建议修改为:“第四条 中介招商项目奖励标准 ……单个项目奖 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社会自然人获得奖励资金,奖励金 额为税前部分,由奖励 单位接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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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驻外招商 工作七队 | 建议:第四条中补充:引荐方提供招商引资项目信息给县级 驻外招商工作队的,依照本办法享受招商奖励,同时计算县 级驻外招商工作队招商项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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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