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况
2023年3月,张某某将自己旧车以5.2万元价格出售给李某某,出售时仅提及该车辆曾发生小碰擦事故。李某某付清款项后将车辆开车,后李某某通过后台查询该车辆发生过重大事故,汽车梁、气囊、仪表台均更换过,维修费高达2.2万元,而新车购车款仅8万元,但张某某在出售车辆时未告知此事,李某某遂找到张某某要求退车还款。张某某不同意,双方协商不成,李某某认为张某某存在欺诈行为,以致成讼。
承办过程及承办结果
李某某委托律师代理本案,代理律师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后,迅速拟定诉状,并告知李某某应当将车辆妥善保管,不能再擅自动用,同时指导李某某通过微信向对方发出书面退车交付通知。案件立案后,法院组织调解,张某某不同意调解,认为车辆已达成买卖协议,不应当退还。一审法院鉴于双方无法调解,作出判决,判决撤销张某某与李某某关于汽车达成的口头买卖合同;张某某退还李某某购车款52000元及利息,并支付李某某为此案支付的律师费4000元;李某某退还张某某案涉汽车。张某某不服上诉至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欺诈可以是积极作为,告知虚假情况,也可以是单纯的不作为(沉默),隐瞒真实情况。张某某在出售车辆时未尽到合理提醒义务,应当认定其在出售车辆时存在不作为的故意隐瞒,其行为构成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及157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之规定,李某某要求退车还款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因李某某要求退车未果无奈诉至法院,产生律师费损失4000元,因此其可向张某某主张该损失的赔偿,法院也支持了该损失。诚信是为人之道、立身之本,任何时候都不应当忘本,否则终会付出代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