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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法治护航 助力企业发展
【编辑日期:2023-11-12 11:38】  【来源:县法宣办】  【阅读次数:1187次】  【 关 闭 】
 

案情介绍



安徽青阳某公司(以下简称青阳某石材公司)是一家石材加工、销售的民营企业,是安徽典司律师事务所的法律顾问单位之一。2022年5月,该公司办公大楼建设完工后需要进行装饰装修,即聘请福建的一家装修公司进行装修。双方签订《办公楼装饰装修合同》,案涉装饰装修合同价款为300万元(包工包料),并对工程加工质量、加工方式、付款时间、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等进行约定。合同签订后,在装修过程中,因现场施工人没有按照施工图进行施工且装修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主要问题有:1、所有楼梯扶手安装不符合规范要求;2、楼梯扶手与楼梯踏步安装不规范,造成楼梯踏步面砖损坏;3、卫生间漏水;4、部分墙板、吊顶、墙体天花乳胶漆开裂和发鼓,墙面瓷砖脱缝;5、部分墙体发霉等,为此双方产生纠纷。


争议焦点



1.案涉装修公司是否按照施工图进行装修?2.案涉装饰装修工程是否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承办过程及承办结果



事情发生后,青阳某石材公司咨询公司法律顾问并对此事进行处理,顾问律师对案情认真研究,查找相关证据,多次到现场进行查勘,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方案。首先,顾问律师与案涉装修公司就该纠纷进行谈判,但因双方对此事的解决方式存在巨大差异,导致谈判未果。其次,顾问律师代表顾问单位同本案装修公司共同聘请有专业知识的人对案涉装修工程质量以及造成的损失进行鉴定,案涉工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最后,顾问律师又补充相关证据,并到本案装修公司所在地查找档案,并三次到福建公司进行谈判,要求案涉装修公司给予赔偿,经过法律顾问的努力,终于使挂靠案涉装修公司进行返修并赔偿了损失,依法维护该公司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规定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说明施工单位应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负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二条,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二条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三条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案例评析



近年来,因建设工程质量问题产生的争议大量出现,建设工程质量纠纷成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的热点难点。建设施工期间建造工艺选用、材料设备采购与质量管控水平直接关乎到最终交付的工程质量,而工程质量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直接影响到工程的适用性、可靠性、耐久性和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工程施工质量、施工管理质量,直接决定着工程质量。实践中,由于影响工程施工质量因素多,工程施工作业面大、人员多、工序多、关系复杂、作业环境差,工序衔接多、中间交接多、隐蔽工程多,监理单位对施工过程的质量检查可能会流于形式,未能及时发现和督促整改存在的质量问题,对竣工验收流程不严格依照合同约定和施工规范进行,甚至导致存在缺项验收。因此,要进一步加强监管机构的监督力度,全面提升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水平,落实参建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同时,涉及建设工程相关企业要能够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