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况
钱某某与朱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共同购买了某小区的商品房,张某某也是该小区的业主,且两家的房屋相邻。近期,钱某某与朱某发现,张某某在装修过程中擅自改变房屋原有的结构与设计,将内开门改为外开门。当张某某家敞开其对外开的大门时,过道无法通行。若钱某某与朱某此时出行,将张某某家房门向内推,有可能会影响张某某家出行人员的人身安全。若钱某某与朱某家开门出行时,张某某家也开门出行,张某某家开门的方向是无法看到钱某某与朱某是否已在过道中,极有可能导致大门撞到钱某某与朱某,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这严重影响双方的日常通行,也存在着很大的安全隐患。经报小区物业公司后,小区物业服务单位向张某某发出《房屋装修违规行为整改通知单》,但张某某迟迟未改。双方多次协商,均未果,钱某某与朱某遂诉至法院,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
承办过程及承办结果
2022年4月20日,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并向委托人详细了解案情。2022年4月25日,承办律师在委托人的带领下,前往现场勘查情况:钱某某夫妻与张某某的房屋属于直角相邻的户型,张某某在装修房屋时,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将原安装的内开入户门改为外开门。两家之间的过道和门差不多宽,房门开启时整个过道几乎被占满,刚好阻碍了钱某某夫妻家出行的通道,同时也伴随着出行人身体碰撞的危险。承办律师随即在现场拍照取证。2022年5月16日,本案依法开庭,承办律师到庭参加诉讼,发表代理意见。后本案经受诉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张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消除对钱某某夫妻出行的妨碍,将其入户门恢复为内开的原状。
律师说法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好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排除妨碍。根据我国《住宅设计规范》标准,入户门的开启方向原则上应内开,如外开时,则必须考虑是否会影响走道的宽度及其间人员的过往安全。
依据《民法典》第272条的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张某某装修房屋的行为本身没有问题,但是其擅自将内开入户门改成外开门的行为,却影响了相邻权人钱某某夫妻的通行便利以及通行安全;同时张某某擅自改变房门朝向的行为也是对“过道”这一公共区域的不合理占用,故张某某的行为属于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侵权责任。日常生活中,楼道等公共通道被部分业主以改装防盗门、堆放杂物等方式私占的情况时有发生。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其他业主可选择依法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律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公民应当依法行使权利,不得滥用权利,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否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