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7年4月份,张某(女)入职珠江某公司,与盛某(男)相识。2019年12月份,盛某约张某一起吃饭喝酒,盛某将张某灌醉,乘其意识不清带去宾馆与其发生关系。待张某醒后质问盛某,盛某怕张某报警,穷极手段哄骗张某,告知喜欢张某,愿意对张某负责,并谎称自己已经离婚,加之两人系同事,盛某每天去软磨硬泡,张某便同意与之交往。
2020年3月份底,双方确定了男女朋友关系,盛某搬到张某租住出租屋内与张某进行同居,之后盛某与张某对外均以夫妻相称。
2022年2月23日张某检查出怀孕,当天便告知盛某,盛某表示让其将孩子生下来,他会负责到底。在怀孕期间,张某发现盛某并未离婚,便要求将孩子拿掉,但是盛某以各种理由阻拦,加上疫情原因,在2022年10月15日张某为盛某生育一女,取名张某某。
在同居期间盛某想创业,因无启动资金,向张某借款40余万,盛某向张某出具借条予以确认。后盛某创业无果,由于不能给张某婚姻,又不想抚养与张某的女儿,就藏匿起来。张某经济困难向盛某讨要借款,但始终找不到盛某。
承办过程及承办结果
无奈,张某委托律师在盛某户籍地公安局对盛某进行报案,控告其犯重婚罪和遗弃罪,当地公安找到盛某,告知其利害关系。盛某因害怕承担刑事责任,积极表示愿意偿还借款并承担抚养责任。后经律师与张某协商沟通,张某考虑到如盛某被判入刑,借款和孩子的抚养费可能都没有着落,最后与盛某达成和解协议,盛某同意归还张某40万元借款,并每月支付给非婚生女800元生活费。
律师说法
本案中盛某虽涉嫌强奸罪,但由于张某不能提供足够证据,故盛某犯强奸罪不能认定。
对盛某涉嫌重婚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重婚罪属自诉案件,不告不理。本案盛某因害怕承担刑事责任,故同意归还借款,并支付抚养费,取得张某的谅解。自诉人和解的,可以撤回起诉。
盛某虽然未与张某登记结婚,但非婚生女系张某与盛某所生,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故盛某应支付非婚生女抚养费。
同时在这里要提醒广大妇女朋友,在自己人身受到侵害时,要及时固定证据,寻求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