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资源是大自然的产物,是生态系统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人类只有与其和谐共生,良好的生态环境才能实现和维护,生态平衡秩序才会不被破坏。随意猎杀野生动物就是随意破坏生态环境资源,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2018年1月,吴某某违反禁猎规定,携带气枪来到青阳县蓉城镇天柱路,用气枪发射钢珠猎杀路边绿化带中的斑鸠9只,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青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吴某某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赔偿了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人民币2700元。
2019年4月至6月期间,谢某某、曹某某违反禁猎规定,用网上购买的100张尼龙网在陵阳镇境内多处地点设置捕蛇网,共计猎捕乌梢蛇、王锦蛇60余条,某日下午,二人在捕蛇途中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青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谢某某、曹某某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连带赔偿了野生动物资源损失12000元,并在网上公开道歉。
2019年上半年,吴某某违反禁猎规定,携带丝网、网兜等工具,分别在蓉城镇光华村、牌楼村境内猎捕松花蛇、乌梢蛇13只并全部售至农贸市场,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青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吴某某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赔偿了野生动物资源损失3900元并在网上公开道歉。
2018年至2020年,曹某某违反禁猎规定,使用铁夹等禁用工具在陵阳镇境内多处地点非法狩猎12次,共猎捕野生动物13只,并致其中斑嘴鸭、绿头鸭、华南兔、小麂、白鹇等9只野生动物死亡。经青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曹某某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赔偿了野生动物资源损失16080元并在网上公开道歉。
检察官说法
一、猎捕野生动物给生态资源环境带来什么损害?
野生动物是大自然的产物,和人类的关系非常密切,野生动物物种都是生态系统中的重要一环,它们通过食物链的关系相互依存、相互制约,一旦食物链的某一环节出现问题,整个生态系统的平衡就会受到严重影响。比如对野生蛇类的大量猎捕,可能导致森林、草地、农田的鼠害越来越猖獗。就个案而言,违法行为人的猎获物可能不多,但此行为引起的连锁反应和危害后果却不容忽视。一是随意猎杀野生动物的行为不予以追究,难免引起争相效仿的破窗效应。二是野生动物的减少必然影响到食物链的结构,可能在生态系统中产生蝴蝶效应,使生态平衡受到影响。三是野生动物可能携带着大量的寄生虫或毒素,包括人类现在还不了解的细菌和病毒,食用野生动物严重危害公共卫生安全。
二、猎捕野生动物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和禁猎(渔)区、禁猎(渔)期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六条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
(二)在禁猎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狩猎的;
(三)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狩猎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故非法狩猎行为不仅构成犯罪,也损害了生态环境资源,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同时承担刑事责任和生态损害赔偿责任。
三、野生动物的价值评估标准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规定:
(一)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按照所列野生动物基准价值的十倍核算;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按照所列野生动物基准价值的五倍核算;
(二)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按照所列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核算。这意味着如果非法猎捕到国家一级、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将要承担基准价值十倍、五倍的赔偿责任。
检察官提示:青阳县人民政府已于2016年9月1日发布《关于确定青阳县禁猎期、禁猎区和禁止使用的狩猎工具、狩猎方法的决定》,青阳县野生动物禁猎期为全年(经国家、省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特许狩猎的除外);禁猎区为全县所有行政区域范围;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