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受援人杨某某系农民工。2018年10月份始,申请人在位于青阳县某小区工地从事普油漆工工作。2018年12月21日上午11时30分许,申请人驾驶摩托车下班回家,途径长龙山路青阳县党校路段时,遭遇交通事故导致受伤入院。申请人伤情经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同时鉴定机构就三期期间(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予以确定。
【承办过程及承办结果】
但侵权人与申请人、保险公司就民事赔偿部分多次协商无法达成协议,无奈之下,申请人杨某某只好于2019年7月2日向青阳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青阳县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受理后,指派律师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
2019年10月14日案件在青阳县人民法院五号庭审理,庭审中,侵权人认为其车辆购买了保险,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全部的赔偿款,不同意扣除非医保部分费用及承担诉讼费用。保险公司认为受援人的伤残级别有异议,且伤残赔偿按城镇户口标准予以计算有异议。承办律师就申请人的诉讼请求逐一提供证据证明请求的合理性,最终案件经法庭调解,申请人请求得以全部支持,保险公司依法赔偿受援人各项赔偿金共计人民币97704元,该款项于2019年12月30日已一次性付清。
【案件点评】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伤残赔偿金的赔偿标准问题是人身侵权类案件诉讼中核心问题,在本案法院受理后开庭时,安徽省高院就人身损害赔偿统一标准试点开始的文件已下达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申请人的伤残赔偿金的赔偿标准按城镇居民标准予以赔偿符合文件精神,该案系青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应文件精神第一案。本案中,承办人立足案件事实,认真调查取证,积极与侵权人、保险公司协商沟通,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最终使本案得到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