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政务信息 / 民生工程 / 政策措施
青阳县就业创业政策汇编
【发布日期:2023-07-06 09:08】  【来源:青阳县人社局】  【阅读次数:1178次】  【 关 闭 】
 

一、公益性岗位政策

各类用人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长期失业人员等7类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可以申报公益性岗位补贴,补贴标准:单位岗位补贴300元/人 •月,个人岗位补贴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社保补贴按照单位实际缴纳的五项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个人缴纳部分不补贴。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补贴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二、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1.小微企业贷款贴息政策

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15%(超过100人的企业下降到8%),并与其签定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创业人员可在户籍所在地(外地人员可在创业地)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所(站)申请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2年政府贴息, 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

三、社会保险政策

1.失业保险待遇政策。劳动者所在单位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及其以上的,且非因本人意愿失业的,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领金时间根据劳动者失业保险参保时间(且实际缴费)核算。领金期间,个人医疗保险由失业保险基金代缴。目前,我县失业保险金标准1287元/月,领金期间可享受1000元一次性求职补贴。

2.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政策。失业人员主动申请,符合条件并被县人社部门通过系统认定为就业困难对象,以个人灵活就业身份缴纳社保费的,可申请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补贴标准为养老保险350元/月(低保对象为450元/月),医疗保险100元/月。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年龄为准)。

3.失业保险费返还政策。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用的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同期安徽省城镇登记失业率,且承诺一年内不进行规模性裁员,可申请普惠制稳岗补贴政策,补贴标准为:大型企业按照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采取“免报直发”按上年度单位和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90%返还

4.社保费降费率政策。2021年1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总费率由28%降到24%,其中单位费率16%,个人费率8%;失业保险总费率由2%降至1%,单位费率0.5%,个人费率0.5%。阶段性降低企业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执行到2023年4月30日。

、税收优惠政策

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照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上浮30%。   

、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1.就业见习补贴政策

经认定的见习单位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3—12个月就业见习,见习期间见习单位给予见习生不低于2000/人 •月的生活补助,见习单位可享受1400/人 •月就业见习补贴。

2.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等群体社保补贴政策

对与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自主就业退役军人、脱贫人口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补贴期限不超过12个月

3.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就业补贴

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小微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照每人3000元标准申报一次性就业补贴。

4.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对中小微企业新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稳定用工6个月以上、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5.一次性创业补贴

对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脱贫人口、退役2年以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军人、返乡农民工首次创办小微企业且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

、社会资本孵化基地补贴政策

社会资本、民营企业或高校投资建设和管理运营的孵化基地,为初次创业的劳动者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包括现代农业、工业厂房、商贸店铺、办公楼宇等)或创业服务平台(包括创客空间、创新工场等众创空间),根据在基地孵化9个月以上的企业户数,给予5000元/户的孵化基地补贴。

 技能提升行动政策

1.企业新录用员工培训补贴政策。

对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新录用人员,在劳动合同签订后12个月内组织岗位技能培训的,可申请一次性培训补贴,培训补贴标准为800/人。符合鉴定条件且通过职业技能鉴定考试的可申报技能鉴定补贴。

2.在岗技能提升培训补贴政策。

企业组织在岗职工开展技能培训,根据培训后取得的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情况,分别给予企业1500元、2000元、3500元、5000元在岗技能提升培训补贴。

3.重点群体免费技能培训政策。

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可自主选择依法合规设立的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后,按照规定给予一次性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            

、技能大师工作室项目补贴政策

技能大师工作室是由具有绝招绝技的高技能人才和技能带头人依托企事业单位、行业研发中心、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和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等载体领办或创办。工作室一般设在企事业单位班组、工段、实训(研发)中心等场所。对认定的县级技能大师工作室,每个给予7万元补助,对被市人社局认定的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每个给予10万元补助。对获得技术创新成果、人才培养成果的大师工作室给予2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县级财政分别再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经费主要用于工作室技能人才培养、技能交流推广、技术技能创新研发、领衔人带徒津贴等。

、企业引进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

对企业从县外引进经人社部门认定的急需紧缺的技师、高级技师,根据引进方式和劳动关系建立形式,由企业所在地同级财政按企业支付给个人的工资薪金总额(税后)的20%给予个人补助,每年发放一次,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对企业引进市外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世界技能大赛中国队选手、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等奖选手,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安排在关键技能岗位工作的,由企业所在地同级财政按支付给个人工资薪金总额(税后)的50%给予企业引才补助,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