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或初审(国家、省如有新的规定出台,按新规定执行)
申 报 条 件
  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
申 报 材 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2、预审的申请报告(包括拟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拟选址情况、拟用地总规模和拟用地类型、补充耕地初步方案等内容); 3、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 4、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土地利用的章节,内容包括项目用地选址情况、项目用地规模和用地类型、占用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情况、占用耕地概况及征地补偿标准、耕地补充措施等); 5、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报告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认定书(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拟占用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土地的); 6、有关符合或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说明; 7、修改规划听证会纪要; 8、相关部门和专家对规划修改方案的论证意见; 9、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 10、拟建设项目位置和规划蓝晒图; 11、土地利用现状图; 1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须在图上标明项目位置); 13、城市用地控制性详规图(限于批次转用或“圈内项目”); 14、是否压矿证明。
办 事 程 序
  1、受理; 2、规划修改方案论证; 3、规划实施影响评估;4、修改规划听证; 5、审核。
审 批 时 限
  承 诺 :3个工作日(经负责预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法 定 :
收 费 标 准
  规 定 :不收费
  优 惠 :无
依 据
  事 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收 费 :无
表 格 下 载
  无



事项名称:新增建设项目用地审核(国家、省如有新的规定出台,按新规定执行)
申 报 条 件
  项目批准文件
申 报 材 料
  1、申请用地书面报告; 2、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3、项目批准文件; 4、建设规划许可证及红线控制图; 5、圈内批次用地需提供土地开发建设整体方案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6、交纳耕地开垦费证明和代其补充耕地单位出具的证明及资金来源情况说明; 7、1:500或1:1000勘测定界图及勘测技术报告书; 8、项目建设总体平面布置图; 9、线性工程所涉及到的地形图比例尺可放宽到1:2000; 10、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需附土地评估报告书; 11、涉及林地的,提供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12、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下材料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组织: 1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复印件; 14、土地利用现状图、农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告知征地情况、总体规划图局部复印件; 15、土地使用证或所有权证书或权属证明书;16、占用耕地补充耕地1:10000土地现状位置局部复印图件; 17、听证材料; 18、征地调查结果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组织及农户签字确认材料。
办 事 程 序
  1、申请; 2、受理; 3、勘测; 4、听证; 5、征地调查结果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户签字确认; 6、编制呈报说明书; 7、公告征地批准事项; 8、供地方案(需要评估的另行委托); 9、审核上报市政府审批或上报省政府批准; 10、以有偿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11、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 12、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13、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14、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
审 批 时 限
  承 诺 :3个工作日(不含上报待批时间)
  法 定 :
收 费 标 准
  规 定 :1、耕地占用税:2500—4500元/亩; 2、耕地开垦费:8元/m2; 3、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8元/m2; 4、水利建设基金:500元/亩; 5、征地管理费:征用土地和补办征地手续实行全包征地方式的,按征地费用总额的4%,半包2.5%,单包2%; 6、土地权属、用途变更登记费:0.8—1.5元/m2(县城以上);0.5—1.0元/m2(县城以下); 7、土地出让金: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 8、契税:按成交额4%征收。
  优 惠 :1、1-6项收费交省,建议返还或留存地方部分,也返还给企业或免收;(1号、18号文件要求) 2、土地出让金按青政[2005]1号文件执行。
依 据
  事 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收 费 :1、省财政厅、国土、物价局财综[2001]1061号; 2、省物价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厅皖价房[2002]47号; 3、省土地局、物价局 财政厅皖土(计)字[1996]84号; 4、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费[1998]1077号。
表 格 下 载
  无



事项名称:临时用地审批(国家、省如有新的规定出台,按新规定执行)
申 报 条 件
  建设规划许可证
申 报 材 料
  1、申请报告; 2、建设规划许可证; 3、用地补偿协议; 4、用地范围图; 5、其他资料。
办 事 程 序
  1、申请; 2、受理; 3、审核; 4、批准。
审 批 时 限
  承 诺 :3个工作日
  法 定 :
收 费 标 准
  规 定 :不收费
  优 惠 :无
依 据
  事 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收 费 :无
表 格 下 载
  无



事项名称:土地使用权初始、变更、注销登记办证及注销登记
申 报 条 件
  1、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国有土地的单位及法人代表人或使用国有土地的个人申请登记; 2、集体土地所有权由村民委员会或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申请登记; 3、集体土地使用权由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使用集体土地的个人申请登记; 4、土地他项权利需要单独申请的,由有关权利人申请登记。
申 报 材 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个人申请登记的提交个人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 2、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表; 4、法人代表资格证明及委托书(个人委托他人办证的提交授权委托书); 5、土地权属材料; 6、宗地图; 7、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招、拍、挂资料)、地价评估报告、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行政划拨决定书; 8、交税、费票据(复印件); 私房办证提供2、3、4、5、6、7、8项资料。
办 事 程 序
  1、受理; 2、地籍调查; 3、公告; 4、审核报批; 5、注册登记。
审 批 时 限
  承 诺 :3个工作日
  法 定 :
收 费 标 准
  规 定 :1、土地权属用途变更登记费: (1)县城以上:经营用地1.5元/m2,非经营性用地0.8元/m2;(2)县城以下经营用地1元/m2,非经营性用地0.5元/m2; 2、土地出让金: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有基准地价的城区,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 3、土地证书工本费:20元/证; 4、印花税:5元/证; 5、契税:按成交额的4%征收; 6、增值税:按增值额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征收。
  优 惠 :1、土地权属用途变更登记费交省,建议返还或留存地方部分,也返还给企业或免收(青政[2005]1号、18号文件要求); 2、土地出让金按青政[2005]1号文件执行。
依 据
  事 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收 费 :1、国家计委、财政部 计价费[1998]1077号; 2、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01]343号。
表 格 下 载
  下载地址



事项名称: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审核
申 报 条 件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申 报 材 料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图; 3、项目规划图; 4、附件:涉及农(牧渔)业、水利、环保、林业等问题的,须附有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 中央和省财政投资项目须提供有关投资比例的批复文件;未确定使用权的土地开发项目审批文件。
办 事 程 序
  1、开发单位或个人申请; 2、县国土局审核; 3、报市国土局或省国土厅批准。
审 批 时 限
  承 诺 :3个工作日
  法 定 :
收 费 标 准
  规 定 :不收费
  优 惠 :无
依 据
  事 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
  收 费 :无
表 格 下 载
  无



事项名称: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租赁审批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
申 报 条 件
  1、项目批准文件;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申 报 材 料
  法人资格证明; 1、法定代表人证明; 2、用地批准文件; 3、用地申请书; 4、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 5、土地估价报告书; 6、堪测定界报告书; 7、勘测定界图。 涉及企业改制需: 1、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报告(附土地资产处置方案); 2、改制企业方案批复; 3、国有土地使用证书; 4、规划部门出具的是否符合城市规划的意见; 5、地价评估报告。
办 事 程 序
  1、受理; 2、审核; 3、评估; 4、报批。
审 批 时 限
  承 诺 :3个工作日(不含上报待批时间)
  法 定 :
收 费 标 准
  规 定 :土地权属用途变更登记费: (1)县城以上:经营性用地1.5元/m2,非经营性用地0.8元/m2; (2)县城以下经营性用地1元/m2,非经营性用地0.5元/m2。
  优 惠 :土地权属用途变更登记费交省,建议返还或留存地方部分,也返还给企业或免收(青政[2005]1号、18号文件要求)
依 据
  事 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5、《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收 费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费[1998]1077号
表 格 下 载
  无



事项名称:采矿许可证新设、延续、转让、变更初审、登记发证及注销初审登记
申 报 条 件
  有与开采方案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有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履行法律义务的能力,具备采矿权设定的法律前提。
申 报 材 料
  1、新设申报材料: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2)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以拐点标定,并附国家直角坐标和矿区面积);(3)有设计资格的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4)营业执照或企业预留名称证明文件;(5)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主要是资金证明文件);(6)矿产资源预申请的批准文件;(7)占用矿产储量申请登记表;(8)勘查许可证复印件(仅限由探矿权转为申请采矿权的);(9)矿山安全生产方案及生产安全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10)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方案及环保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11)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文件;(12)采矿权评估、确认处置文件及价款缴纳证明(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采矿权的)文件;(13)外经贸主管部门对企业项目立项的批准文件、公司章程(仅限外资企业申请采矿权的);(14)中标竞拍或竞买通知书、合同书及缴款证明(仅限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的);(15)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采矿申请登记初审责任表;(16)审批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 2、延续申报材料 (1)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2)采矿许可证原件正、副本;(3)延续登记申请报告(内容含:申请延续理由,矿山生产和储量利用情况,保有储量和现有生产能力,申请延续年限和依据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4)占用矿产储量申请登记表;(5)营业执照;(6)符合环保、安全要求的证明材料;(7)缴纳采矿权使用费、价款及矿产资源补偿费证明文件;(8)采矿许可证年检情况证明文件;(9)采矿权的矿产地为非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证明资料,如发票、合同、委托书、勘查报告,勘查许可证、地勘单位的证明等;(10)采矿权评估、确认文件以及价款缴纳(或处置)情况的证明文件;(11)煤炭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正在生产的煤矿);(12)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初审责任表; (13)审批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 3、转让申报材料 A、转让人提供的资料: (1)采矿权转让申请书;(2)采矿许可证复印件(正、副本);(3)转让申请报告(内容含:申请转让的理由,矿山生产和储量利用情况,保有储量和现有生产能力等);(4)占用矿产储量申请登记表;(5)营业执照;(6)矿山企业生产满1年的证明文件;(7)缴纳采矿权使用费、价款和矿产资源补偿费证明文件;(8)采矿许可证年检情况证明文件;(9)采矿权评估、确认文件及价款缴纳(或处置)证明文件;(10)国有矿山企业转让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11)转让人与受让人签定的转让合同;(12)申请转让的采矿权再次转让的,应附具原转让审批文件复印件;(13)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初审责任表;(14)转让审批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 B、受让人提交的资料: (1)营业执照或企业预留名称批准文件;(2)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材料(主要是资金证明文件);(3)受让采矿权申请报告;(4)国有矿山企业受让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5)转让审批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 4、变更申报材料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2)采矿许可证原件正、副本;(3)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变更矿区范围的);(4)营业执照或企业预留名称批准文件;(5)占用矿产储量变更申请登记表;(6)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7)矿山安全生产方案及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8)采矿权转让批准文件(仅限因转让而变更采矿权的);(9)采矿权评估、确认文件及价款缴纳(或处置)证明文件;(10)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初审责任表;(11)审批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 5、注销申报材料 (1)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2)采矿许可原件正、副本;(3)采矿权注销申请报告;(4)矿山地质储量闭坑报告及批准文件复垦方案;(5)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初审意见;(6)审批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
办 事 程 序
  1、申请; 2、审核; 3、批准或报批。
审 批 时 限
  承 诺 :3个工作日
  法 定 :
收 费 标 准
  规 定 :1、采矿权使用费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2、采矿登记费:30元/证。
  优 惠 :无
依 据
  事 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3、国务院令《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4、国务院《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5、国务院令《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6、《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收 费 :国务院令第241号,省物价局、财政厅 皖价费[2002]1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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