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变更、注销及分支机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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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报 条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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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3、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5、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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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报 材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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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 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
3、法律、法规规定办理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4、企业法人章程;
5、出资人的法人资格证明;
6、出资人为国有企业的提交《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出资人为集体企业的提交验资报告;
7、出资人出具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8、住所证明;
9、企业经营范围涉及法律、法规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变更: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
3、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4、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注销登记: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
3、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4、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出具的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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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事 程 序 |
1、申请
2、审查
3、受理
4、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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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批 时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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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 诺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核准
法 定 :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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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费 标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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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 定
:注册资本的0. 8‰;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变更费80元(增加注册资本的按设立标准收取)分支机构设立登记费240元、变更费80元。
优 惠
:优惠50%,
实收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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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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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项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收 费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及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 [1999]17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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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格 下 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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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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