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大病医疗救助制度,完善城乡新型社会救助体系,有效缓解城乡居民因病返贫、因病致贫而导致的生活困难问题,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救助原则
(一)坚持量力而行,救急助困,实行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二)坚持制度统一,管理规范,公开公正原则。
(三)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二、救助对象
(一)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持有《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五保供养证》、《农村特困救助证》的城乡居民。
(二)重点优抚对象(包括“三红人员”、“三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在乡六级以下伤残军人)。
(三)超出医疗保障范围个人仍需承担巨额医疗费用的城乡其他困难居民。
三、救助条件
(一)患一类大病人员:指患有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放化疗(含白血病)、重要内脏器官植术后排斥等3种疾病。
(二)患二类大病人员:指患有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病毒性肝炎(中度以上)、高血压病II期及以上、饮食控制无效的糖尿病、慢性肾功能衰竭、慢性心功能不全、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部分精神病维持治疗期(①器质性精神障碍②精神分裂症③无自杀行为的抑郁病)、结核病活动期、帕金森氏病、慢性肾炎、子宫内膜异位病、运动神经元病等14种疾病。
(三)患其他重大疾病或因重大意外事故个人承担医疗费用较多的对象。
患病人员家庭经核实有经济承受能力的,原则上不予救助。
四、救助标准
(一)城乡低保对象、五保对象、特困救助对象、重点优抚对象救助标准。
1、一类大病人员年医疗费用个人承担超过5000元(含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按个人承担医疗费用的20%给予救助;1万元(含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按个人承担医疗费用的25%给予救助;2万元(含2万元)以上的一次性救助6000元。年最高救助额为6000元。
2、二类大病人员,年医疗费用个人承担超过5000元(含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按个人承担医疗费用的15%给予救助;1万元(含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按个人承担医疗费用的20%给予救助;2万元(含2万元)以上的一次性救助4000元。年最高救助额为4000元。
3、患其他重大疾病或因重大意外事故,医疗费用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按个人承担医疗费用的10%给予救助;医疗费用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按个人承担医疗费用的15%给予救助;医疗费用在2万元(含2万元)以上的一次性救助3000元。年最高救助额为3000元。
(二)城乡其他困难居民救助标准。
1、一类大病人员年医疗费用个人承担超过5000元(含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按个人承担医疗费用的15%给予救助;1万元(含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按个人承担医疗费用的20%给予救助;2万元(含2万元)以上的一次性救助4000元。年最高救助额为4000元。
2、二类大病人员年医疗费用个人承担超过5000元(含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按个人承担医疗费用的10%给予救助;1万元(含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按个人承担医疗费用的15%给予救助;2万元(含2万元)以上的一次性救助3000元。年最高救助额为3000元。
3、患其他重大疾病或因重大意外事故,医疗费用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按个人承担医疗费用的5%给予救助;医疗费用在2万元(含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按个人承担医疗费用的7%给予救助;医疗费用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上的一次性救助3000元。年最高救助额为3000元。
(三)病前救助
患有一类大病人员需病前救助的,由县大病医疗救助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可适当预付救助资金,待治疗结束后按程序申请医疗救助,补齐救助金额。
五、 申请、审批程序
(一)救助对象实行年度申请制,每年救助一次。
(二)救助对象申请大病医疗救助,应由家庭户主向所在地村(居)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青阳县城乡居民大病医疗救助申请表》,经所在村(居)委会初审后,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申请人须居实提供如下材料:
1、《低保证》、《特困救助证》、《五保供养证》、重点优抚对象等证件。
2、医疗诊断书、转院治疗证明书、正式医疗费用收据、必要的病史材料和证明。
3、参加医疗保险(含农村合作医疗)的城乡居民需出具报销单据。
(三)村(居)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乡镇人民政府完成审核后,统一将救助对象申请表等相关材料报送县大病医疗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县大病医疗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家庭,报县大病医疗救助领导小组审批,核准其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对不符合享受医疗救助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救助对象及金额确定后,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委会,在申请人居住地进行公示,经公示一周无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到县大病医疗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领取、发放救助资金。
六、资金的来源、管理
(一)医疗救助资金主要来源通过县财政拨款,列入财政预算;争取省、市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县财政每年安排的资金不少于35万元,并根据救助情况适当追加预算指标。
(二)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县财政每年年初及时将救助资金拨入县民政局大病医疗救助专户,专款专用,对上年结余部分滚存结转下年使用。
(三)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公示制度,接受县财政、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同时接受社会监督。
七、工作要求
(一)成立组织,加强领导。为加强对城乡居民大病医疗救助工作的领导与协调,县政府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县民政、财政、监察、审计、卫生等部门为成员的县城乡居民大病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二)统一思想,密切配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好城乡居民大病医疗救助制度的重要意义,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共同抓好落实。县民政局要认真调查研究,掌握情况,简化、完善工作程序,并做好综合协调工作。县卫生局要加强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要如实提供所需情况,配合有关医疗救助工作的调查。
(三)严肃纪律,规范管理。县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医疗救助资金的财务监管和审计,确保医疗救助资金合理使用,杜绝挤占挪用等现象的发生。对从事医疗救助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医疗救助基金的,依法给予批评教育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给予批评教育,并追回冒领的救助资金;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本着服务群众、方便群众以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广大城乡居民,特别是生活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广泛宣传大病医疗救助制度和相关工作程序。同时,规范操作,严格公示程序,确保广大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切实提高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效果。
本实施方案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原《青阳县城市居民大病医疗救助实施方案》(青政办[2005]90号)和《青阳县农村特困家庭大病医疗救助实施方案》(青政办[2005]91号)同时废止。
本实施方案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