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查处违法建设的决定
(2007年3月25日青阳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违法建设严重妨碍了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侵占了城市发展的公共资源,损害了城市发展环境和城市文明形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加大查处违法建设的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本决定适用于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违法建设的查处。
二、本决定所称违法建设,是指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等三证,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或不按照批准要求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
三、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领导,明确规定县直有关部门和蓉城镇人民政府查处违法建设的职责。督促县建设、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建筑作出限期或强制拆除的决定。
四、违法建筑的当事人应当主动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逾期不自行拆除的,限期拆除;限期不拆的,依法组织强制拆除。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应当提前发布拆除通告。
五、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违法建设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和执行。
六、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导致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负有主管责任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建设的,应向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举报。受理单位应当将对违法建设的处理情况告知举报的单位和个人。
八、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