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下文规范企业裁员 裁员20人以上要上报
发表日期:2008年12月03日   阅读次数:  【字体: 】    【双击滚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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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一次性裁员20人以上的,用人单位必须提前一个月向劳动保障部门报告;灾区来皖就业的不能裁。记者昨天从省劳动保障厅获悉,两年前,省政府为规范企业裁员行为曾出台规定,除关闭破产企业外,企业裁员200人以上必须提前30日向当地政府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新规定要求,企业裁员20人以上或者裁员不足20人但占 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需提前30天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一次性裁员超过本企业职工总数20H或一次性裁员200人以上的,必须提前30天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和政府报告。

    根据规定,裁员单位在6个月内需要新招用人员的,优先从本单位裁减人员中录用。同时,我省要求承担安置汶川地震灾区农民工的企业,应继续承担社会责任,对灾区来的农民工不裁员、不降薪。

 

 
责任编辑: 鲍 炜    【发表评论】【告诉好友】【打印此文】【收藏此文】【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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